**章:出师**案
巨贪出逃
上个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是香港一个极其特殊的时期。
这个时期,香港经济开始快速发展,随着一批中国籍商人在香港商界脱颖而出,香港社会的上层结构,开始悄然改变。经济的发展以及市民的暴增,也促成了物质资源的进一步紧张。这正是一个经济腾飞的前期,社会各行各业,均呈现快速发展的势头。
触发这一发展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比如抗战中香港被日本人占领,英国却无力保护香港市民,抗战胜利后,英国对香港的殖民统治,力度较从前有所减弱,也开始逐渐推行一些民主。随着中国内地战争的结束,大量的人口涌入香港,他们之中,绝大多数都有一些身家,这些人聚集香港的同时,也将财富带进了香港。一方面,他们在香港消费,促进了香港社会的物质交流和货币流通,另一方面,他们也在香港发展生产,增强了社会的造血功能。此外,人口的暴增又导致了住房的紧张,形成了潜在的房地产市场。经过十几年的发展,香港开始有了几个支柱产业,比如房地产业、金融业、制造业、转口贸易以及海洋运输业等。人们似乎一夜间发现香港变了,高楼大厦多了,街上跑的小车多了,市场丰富了,人们的衣着光鲜了,精神面貌也变了。当然,繁华也带来了诸多副产品,比如贫富悬殊越拉越大,富人多起来的同时,穷人更穷了。
人们意识到,在这个经济快速发展时期,自己必须跟着富起来,否则,就被这个社会淘汰了。在这种心理支配下,普罗大众有一种对**的疯狂,只要能够赚到钱,他们会不顾一切。各种赚钱的门道也就因此派生,其中也包括那些不正当的甚至是不合法的门道。
非法的赚钱手段,普遍存在于香港黑道。
香港黑道,是一个极其复杂的概念,与香港的地域政治有着极其紧密的联系。鸦片战争后,香港成了英国人的殖民地,为了统治当地的中国人,英国人采取了极其强硬的措施,中国人在香港地位非常之低,生活异常艰难。为了生存,他们不得不和英国人斗争,要和英国人斗争,没有组织不行,因此,他们之中,便产生了派会组织,后来,这些帮会组织渐渐演变,有一部分演变成了以占地盘和掠夺经济地位为目的的黑社会组织。民国以后,尤其是蒋介石掌握国民党政权以后,便希望自己的力量能够对香港产生影响,却又不能随便往香港派出军队,因此派出一个少将军官,前往香港组建了一支黑社会帮会性质部队,这股势力,后来成为香港黑道的新锐力量。国民党逃往台湾之后,再无力支持这支黑社会组织了,这个组织只好和国民党断奶,成了一个真正意义上黑社会帮派。
黑社会组织的生存,离不开警察的保护。可以说,没有警察队伍尤其是**警察的腐败,黑社会组织,根本不可能有存在的土壤。到了六十年代,香港便形成了警匪一家、沆瀣一气的现实。世界范围内,黑社会组织的生存,主要靠两大财源,一是黄赌毒,一是收取保护费。但在香港,黑社会组织的数量太大,市场太小,经营黄赌毒以及收取保护费,不足以维持黑社会组织的日常支出,黑社会组织的经营活动,因此扩大到所有可生利部门,包括娱乐业和交通运输业等。由于社会缺乏公正透明的游戏规则,众多的小经营者开始受到冲击,黑道组织找他们收保护费,警察也找他们收保护费。收保护费,在香港被称为收数。腐败开始在这块土地上滋长,并且迅速像某种毒菌一般蔓延。
据有关资料记载,当年香港地区腐败的重灾区,一是执法团队,一是服务业。在执法团队中,整个警察队伍全军覆没,难以找到一个不腐败的警员。这种情况,到底严重到了何种程度?没有人能够准确地估计。一个名叫韩德的警司,他于1954年进入警察序列,至1973年因腐败入狱,从事警察生涯19年,共攫取非法财产500万港元。他在入狱时面对记者时显得十分坦然,说:“我只是运气不好,碰到点子上了。贪污在香港警察队伍中是一种生活方式,就像晚上睡觉、白天起床刷牙一样,非常自然的一件事。”他还同时表示,这种情形,在香港警察队伍中,是自上而下的,人人如此,谁都不觉得这是在犯罪。如果说这些人是罪犯的话,不可能将整个香港警察一窝端吧。
至于服务业,虽然不可能像执法团队那般容易来钱,可性质显得更为恶劣。比如在香港住院,病人如果不掏钱给那些护理人员,连开水以及便盆都得不到。一个病人如果要做手术,就得排队,何时轮上手术台,不在于医院是否有空余的床位,而在于病人家属是否打点好方方面面。更令人发指的是,连消防队救火也要给黑钱。一旦发生火灾,报警之后,消防员会立即到场,但到场之后,他们却会按兵不动,只有收了“开喉费”后,才会打开“水喉”(消防水枪)。业主如果不出钱,消防员可以看着大火将一切烧为灰烬而无动于衷。
一个严酷的社会现实是,大家都在贪,你不贪你就吃亏了。
贪污的公开化并不等于合法化,别说是在香港,就是在世界任何地方,贪污行为都是违法的。香港也有反贪机构,这个机构设在警察署内,属于香港警察的一个下属机构。整个警务系统全都烂了,这个机构自然也不可能幸免。在此情况下,所谓的肃贪,也就是走走过场,只有那些无门无路,没有背景的贪污者,才会被“绳之以法”,稍稍有点后台有点势力的人,根本不可能被法办。
一个极其典型的案例,便是“葛柏案”。
葛柏(Peter Godber)是一名英国人,在香港担任总警司之职。
一般内地人,很难搞清香港警察的级别。香港警察分为警员、警督和警司三个级别,警员又分警员、**警员和警长三个级别;警督则分见习督察、督察、**督察三级;再高一级便是警司,分别为警司、**警司和总警司。这种分级,和中国内地实行警衔制之后的警司、警督、警监三级是一致的,也几乎是借鉴了国际通过的军衔制尉、校、将三级制。香港的警司,相当于内地的三级警监,**警司相当于内地的二级警监,总警司相当于内地的一级警监。内地的一级警监,往往是公安厅长或者省会城市市局的公安局长,行政级别大多在厅级,也就是一号首长。香港的警衔制和内地略有不同,总警司也是二级机构的行政首长,但不是一号首长。这与香港警队的行政结构有关,香港**警察的*高行政官员,是警务处长。这是一个由总督任命的行政职务,并不属于警队的固定职务。也就是说,警务处长不是铁饭碗,一旦总督换了或者任期满了,警务处长可能被掉换。这种情形,有点类似于美国或者日本的行政长官制。美国或者日本的行政长官,均由总统或者首相任命,总统或者首相换人了,这些职位,也随即换人。这些官员,基本不属于公务员序列。真正的公务员,是从各职能部门的二把手开始的。如果仅仅一号首长是任命制,那么,在终身制的公务员体制内,一号首长,根本无法行使职权。为了一号首长更有力地行使职权,香港警务处所有二级部门的一号首长,也都采取了任命制,其具体职务,称为处长助理。比如说,某一个警察署,其一号首长,是警务处长助理,文职官员。技术官员的*高职位,只可能是副署长(或称副总指挥官)。因为警务处长以及处长助理都是文职官员,且属于流动性的,均没有技术职衔,所以说,香港警察的*高警衔,也就是二级机构副总指挥官了,这个级别,就是总警司。
葛柏还是香港一个极其出名的警察,在警察业务方面不仅内行而且出色,曾多次极其出色地履行其职务,参警22年间,立功无数,多次受到警务处以及港督的嘉奖,甚至曾获得过英女皇嘉奖。这对于一名警察来说,是**荣誉。当年,葛柏的技术职务是总警司,而行政职务则是香港警务处九龙区副总指挥官。因为总指挥官是警务处长助理,属于“特派员”,因此,副总指挥,实际掌握着分区的全部,主持实际工作。正因为葛柏在警察队伍中,属于技术官僚的*高职务,又是英国人,同时受到过英女皇嘉奖等,他的身份地位,也就显得极其特殊。
葛柏案早在1971年便已经显露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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