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光临有路网!
刑法规范总整理
QQ咨询:
有路璐璐:

刑法规范总整理

  • 作者:刘志伟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ISBN:9787503693885
  • 出版日期:2009年05月01日
  • 页数:529
  • 定价:¥38.00
  • 分享领佣金
    手机购买
    城市
    店铺名称
    店主联系方式
    店铺售价
    库存
    店铺得分/总交易量
    发布时间
    操作

    新书比价

    网站名称
    书名
    售价
    优惠
    操作

    图书详情

    内容提要
    本书是一本实用、便捷的刑法工具书: ——*为全面和准确地收录建国以来至现行生效的所有刑法规范(1949.10.1—2009.6.10); ——通过注释,快速链接刑法典各条文与各单行刑法、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等刑事规范性文件; 为刑事司法实务工作者乃至广大公民快速查阅、综合理解和正确运用刑法规范提供了便利,也为刑法学习、教学与科研人员分析、研究和比较中国刑法提供有价值的资料。
    文章节选
    1.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妨害选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或者选举无效,或者选举结果不真实的;
    2.以暴力破坏选举场所或者选举设备,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的;
    3.伪造选民证、选票等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产生不真实的选举结果或者强行宣布合法选举无效、非法选举有效的;
    4.聚众冲击选举场所或者故意扰乱选举场所秩序,使选举工作无法进行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附则
    (一)本规定中每个罪案名称后所注明的法律条款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条款。
    (二)本规定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有关犯罪数额“不满”,是指已达到该数额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三)本规定中的“**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机关委托代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机关人员编制但在**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机关行使职权���,视为**机关工作人员。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机关工作人员。
    (四)本规定中的“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间接经济损失”,是指由直接经济损失引起和牵连的其他损失,包括失去的在正常情况下可以获得的利益和为恢复正常的管理活动或者挽回所造成的损失所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虽然有债权存在,但已无法实现债权的,可以认定为已经造成了经济损失:(1)债务人已经法定程序被宣告破产,且无法清偿债务;(2)债务人潜逃,去向不明;(3)因行为人责任,致使超过诉讼时效;(4)有证据证明债权无法实现的其他情况。
    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是指立案时确已造成的经济损失。移送审查起诉前,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友自行挽回的经济损失,以及由司法机关或者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挽回的经济损失,不予扣减,但可作为对犯罪嫌疑人从轻处理的情节考虑。
    (五)本规定中的“徇私舞弊”,是指**机关工作人员为徇私情、私利,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行为。
    (六)本
    目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10.1)
    **编 总则
    **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二章 犯罪
    **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三节 共同犯罪
    第四节 单位犯罪
    第三章 刑罚
    **节 刑罚的种类
    第二节 管制-
    第三节 拘役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五节 死刑
    第六节 罚金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八节 没收财产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节 量刑
    第二节 累犯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
    第四节 数罪并罚
    第五节 缓刑
    第六节 减刑
    第七节 假释
    第八节 时效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编 分则
    **章 危害****罪
    第102条 背叛**罪
    第103条 第1款 分裂**罪
    第2款 煽动分裂**罪
    第104条 武装叛乱、暴乱罪
    第105条 第1款 颠覆**政权罪
    第2款 煽动颠覆**政权罪
    第106条 与境外勾结犯罪的处罚
    第107条 资助危害****犯罪活动罪
    第108条 投敌叛变罪
    第109条 叛逃罪
    第110条 间谍罪
    第111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秘密、情报罪
    第112条 资敌罪
    第113条 危害****罪死刑及没收财产的适用
    第二章 危害公共**罪
    ……
    二、刑法修正案
    三、单行刑法
    四、立法解释
    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解释性意见
    六、司法解释

    与描述相符

    100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台湾 香港 澳门 海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