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民法概述
**节 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的概念
对于什么是民法,学者之间有不同的表述。德国学者梅迪库斯指出:“民法”译自拉丁文的“市民法”(ius civile)。在罗马法中,“市民法”这个概念具有多种含义。在中世纪,“市民法”是一个与“教会法”相对的概念。法国大革命后,“市民”被理解为“公民”。所谓民法,是指适用于全体人的法,是���个无等级社会的法。
我国学者一般认为:民法是调整社会平等成员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对这一概念作以下说明:
1.民法调整的对象是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人身关系是自然人基于彼此的人格和身份关系而形成的相互关系,是人格关系与身份关系的合称。财产关系是人与人之间基于财产而形成的相互关系。
民法调整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结果,即是民法上的人身权与财产权。
2.这种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仅**于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既可能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也可能发生在非平等主体之间。例如,财政关系、金融管理关系等。只有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或者人身关系才可能被民法所调整。
二、民法的特征
(一)民法是身份平等的**的法律
民法是身份平等的**的法律,所以,德国学者称之为适用于全体人的法,是一个无等级社会的法。
(二)民法为属地法
从上面的历史考察可以看出,既然将民法称为“市民法”,它当然就具有属地法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