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器质性精神障碍
**节 概述
一、基本概念
器质性精神障碍是基于可证实的大脑疾病、脑损伤或其他导致大脑功能紊乱为病因而归于一组的精神障碍。器质性精神障碍中的“器质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它仅表示以目前的医学诊疗技术可以证实的、能归因于某种被独立诊断的大脑或全身性疾病所引起的精神障碍,但并非表示未归于此类的精神障碍是缺乏大脑病变的“非器质性”状态。随着医学诊疗技术的发展,过去认为是“功能性”的精神障碍,也有可能是由大脑器质性病变所致的。
根据大脑功能紊乱是原发性还是继发性,可将器质性精神障碍分为脑器质性精神障碍和躯体疾病所致精神障碍。脑器质性精神障碍是指直接由脑部病理或病理生理改变所致的���类精神障碍,而躯体疾病所致精神障碍是指脑以外的躯体疾病引起机体水电解质代谢异常、内分泌紊乱、血液内毒性物质增加等严重的内环境破坏,继而引起大脑功能紊乱所致的一类精神障碍。但在临床实践中,脑器质性精神障碍和躯体疾病所致精神障碍有时是很难严格划分的,如系统性红斑狼疮所致精神障碍,既有大脑的病理或病理生理改变,也有机体内环境的紊乱。为了避免这种分类上的困难,ICD-10将两者合称为“器质性精神障碍”,而不再细分。尽管如此,脑器质性精神障碍和躯体疾病所致精神障碍疾病毕竟在发生机制、转归、预后等方面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因此,本书将脑器质性精神障碍和躯体疾病所致精神障碍合为一章,以体现在诊断体系上与国际接轨,但在“器质性精神障碍”的大章节之下,将脑器质性精神障碍和躯体疾病所致精神障碍各单列出来,自成一节,以便将两者区别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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