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绪论
1.1 概述
1.1.1 法的概念和特征
1.1.1.1 法的概念
“法是什么”,“什么是法”,这是自法律、法学诞生以来无数法学家努力解决的问题。不同的时代,不同的法学流派对“什么是法”给予了不同的解释。在我国古代,法写作“灋”,《说文解字》中称,“法,刑也。平之如水,从水;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廌”,“兽也,似山牛一角,古者决讼,令触不直,象形从豸”。“律”,《说文解字》则解释为,“律,均布也”,均布是古代调音律的工具。从法的古体写法,我们可以看出古代人们认为法应体现公平正义,应该人人遵守的朴素意思。
马克思主义对什么是“法”,做了科学的阐释:法是由**制定或认可,并由**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1.1.1.2 法的基本特征
从法的概念,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出,法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法是由**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即法具有**意志的属性。所谓制定,就是指有权制定法律的**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按一定的法定程序创制不同的规范性文件。而认可则是指有权的**机关将社会上已经存在着的、有利于统治**的行为规范赋予一定的法律效力。制定和认可是**创制法律的两种形式,**意志的属性是法律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所独有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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