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编 著作权
第二章 著作权的主体
**节 著作权主体概述
一、著作权主体的概念
著作权主体,也称著作权人,是对文学、艺术或者科学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与其他民事权利主体一样,著作权人首先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即享受由作品产生的权利和承担由此产生的义务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消灭;其他组织虽然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却具有民事诉讼能力,因此,其他组织的著作权人资格始于其成立,终于其消灭。
一般情况下,自然人死亡后,其依法享有的著作财产权由其继承人继承,基本不会发生特殊问题。但是,精神权利不可转让,不能被继承,只能由作品之**著作权人(或称原始著作权人,initial owners of copyright)终生享有,且其保护期不受限制。因此,自然人死亡后,其生前依法享有的精神权利仍然存在,并受保护。在这种情况下,虽然著作权人已没有了民事权利能力,但其生前享有的著作权仍能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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