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并将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这对于推进劳动保障制度建设和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特别是对于完善我国劳动合同制度,构建和发展和谐的劳动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国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试行劳动合同制度, 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劳动合同制度。20多年的实践证明,劳动合同制度对于破除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统包统配”的劳动用工制度,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向选择的劳动用工制度,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市场配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用工主体多元化、用工形式多样化,劳动关系日趋复杂,现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法律规范已难以适应实践的需要。2005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劳动法实施情况执法检查报告在肯定我国的劳动关系基本稳定、劳动用工制度改革深化、新型劳动关系初步确立的同时,也指出了我国劳动关系领域还存在着劳动合同签订率较低、劳动合同短期化、劳动合同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