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企业法
假如必须等待积累去使某些单个资本增长到能够修建铁路的程度,那么恐怕直到今天世界上还没有铁路。但是,集中通过股份公司转瞬之间就把这件事完成了。
——[德]马克思
企业是现代市场经济中*重要的商事主体。
“企业”原本是经济学、经营学上的概念,并且是存有争议的概念。一般认为,企业是人力和物力相结合的、有组织的经济实体。法律上的“企业”。学者们一般主张,主要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其应具备三个特征,即独立性、营利性、经营的计划性和目的性①。
依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对企业进行不同的分类。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用*为普遍、*具法律意义的分类是依出资者的责任形式不同进行的分类。即将企业分为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
一、独资企业的法律规定
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独资企业法》(以下简称《独资企业法》)规定,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可见,在我国,独资企业主要是指自然人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五项条件:①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②有合法的企业名称;③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④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⑤有必要的从业人员。设立独资企业应���向独资企业住所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由于设立独资企业无注册资本*低限额的要求,为众多投资者所青睐。但是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与独资企业为同一人格,其对独资企业的对外负债承担无限清偿责任,因而投资风险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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