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知识产权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节 知识产权的基本理论
一 知识产权与知识产权制度的定义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的概念*早于18世纪中叶出现在德国。当时,它主要指文化领域中作者对创作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近似我们称为的“版权”或“著作权”。同一时期,法国出现了“工业产权”这个术语,它是指除版权之外的智力成果。20世纪60年代后,“知识产权”逐渐被绝大多数**及所有世界性国际条约、国际组织采用,它是指包含一切智力创作成果的产权。
“知识产权”是个外来语,即德文中的Gestiges Egentum,英文中的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IPR)。把这个外文词译成汉语时,中国传统上译为“智力成果权”(在《民法通则》颁布之后改为“知识产权”)、中国香港译为“智力产权”、中国台湾至今仍译为“智慧财产权”。日本在使用汉字表达时,译为“无体财产权”。普通法**经常使用“工业产权”(industrialproperty)一词,但它们又习惯地认为工业产权不包含“版权”,“知识产权”又不包含商标及其类似的市场工具性权利。“知识产权”的传统意义在大陆法系**甚至狭窄到只包括对具有作者身份的作品的保护(protection of works of authorship),即版权保护。在“知识产权”一词被国际广泛接受之后,被扩大到包括专利、版权(著作权)、邻接权、商业秘密、禁止不正当竞争权、原产地名称、集成电路布图特殊权等专有权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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