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环境法的含义
**节 环境法的概念和特征
环境法作为一个新兴的部门法,其概念和理论体系还存在比较大的分歧。在表述上,除“环境法”外,还有“环境保护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环境资源法”、“��态法”等,但其实质内容并无根本区别,都着眼于对开发利用和保护环境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调整。
一、环境法的定义
(一)环境法的调整对象
环境法调整的是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这类社会关系以人类一环境关系为其产生的基础。为区别于其他社会关系,我们将其称之为环境社会关系。
环境社会关系是人类在开发利用和改造环境的过程中,在以自然资源为劳动对象的生产活动中和以环境为基本生存条件的社会生活中经常发生的一类社会关系。自有人类以来,就产生了以环境为基础的社会关系。在相当长时间内,因为人类没有正确认识“人类一环境”关系而使得这类社会关系未被重视,也没有专门法律对其进行规范。与此同时,人类在以自然环境的主人自居,藐视自然规律,坚信“人定胜天”时,也不可能对这类社会关系进行规范。只有人类对自然环境的认识水平达到一定高度,充分认识到人类与环境是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的关系;认识到人类必须改变过去对自然不可一世的态度,正确运用自然规律,与环境建立一种平等、和睦、协调、相互尊重的关系时,以环境为基础的社会关系才成为专门法律调整的对象。因此,成为环境法调整对象的社会关系是现代**的*基本社会关系之一,环境社会关系正是这样一种因环境而产生的各种主体相互作用的社会形式,是一种广泛而复杂的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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