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立法原理总论
**节 何谓立法原理
一、立法原理界说
一定的立法原理是一定的立法和立法学的直接的理论基础。它是关于立法的带有普遍性和基本规律性的事物的理论表现,同时它又是立法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立法原理的主要特征在于:(1)立法原理是立法的理论表现形态。它不像立法制度那样以实在的准则形式表现出来,也不像立法技术那样既有实在的准则形式,又有观念的表现形态。每一种立法,都有一种相应的精神品格与其相伴随,这种精神品格较严整的观念形态即为立法原理。立法原理是立法实践、立法制度和其他种种立法现象外化的观念形态。(2)立法原理是立法学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它不像立法制度和立法技术那样,虽然是立法学的重要研究对象,研究立法制度和立法技术的成果也是构成立法学体系的基本要素,但立法制度和立法技术本身并不属于立法学体系的组成部分。立法学体系是由原理加上研究立法制度和立法技术的成果构成的。在这个体系中,立法原理相对于立法制度和立法技术等方面的立法理论而言,更具理论色彩。(3)立法原理是立法和立法学的基础理论。立法和立法学的理论表现形式是丰富多彩的。立法现象,无论宏观的和微观的、历史的和现实的、实体的和程序的,制度的和技术的,都可以由人们创造出与其相适应的理论表现形式。在这种种理论表现形式中,有一些是更基本的,它们是关于立法的带有普遍性和基本规律性的事物的理论表现,是关于立法和立法学的*一般的理论,是作为立法和立法学的理论基础存在和反映出来的。这种理论就是立法原理。立法原理不等于立法理论。立法理论是所有立法现象、立法问题的观念表现形式的总称,其范围大于立法原理。立法原理是立法理论的主要的、基础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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