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律实施的方式
(一)法律遵守(守法)
法律遵守,也称守法,是指公民、社会组织和**机关以法律作为自己行动的准则,按照法律行使权利(职权)、履行义务(职责),是人们将法律施行于自身的活动。
《宪法》第5条规定:“一切**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除了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以外,一切个人和组织都有遵守法律的义务,违反了法律,都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机关和**工作人员除了应当严格地执行法律或适用法律以调整社会生活外,它们的执法或司法行为本身以及其他的行为,都应当符合法律。即使是立法机关,即人民代表大会,也应当遵守法律,比如应当在立法活动中遵守《宪法》和《立法法》等法律。
每一个个人和组织都应当将涉及自身的法律施用于自身。当然,不同的主体需要遵守的法律是不尽相同的。对于一个**工作人员来说,他不仅需要遵守一个普通公民需要遵守的法律,而且还需要遵守有关**工作人员的法律。
守法是法律实施的重要方式,是建立法律秩序的基础。如果没有大多数人的自觉守法行为,仅靠法律实施机构是不可能建立起法律秩序的。如果**机关和**工作人员不能自觉地遵守法律,它们也不可能将法律严格地实施于社会。
(二)法律执行(执法)
法律执行,简称执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执法指**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执行法律的活动。狭义的执法仅指**行政机关运用法律管理社会的活动。通常作狭义解。
本书作为“博学·法学系列”教材中的一种,旨在对当代中国法律作一概要阐述。全书由十二章构成。内容包括法律的一般原理;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婚姻法和继承法;经济法;诉讼法;法律职业;中国与国际法。
本书由张光杰拟定写作提纲和体例,组织复旦大学相关学科教师共同编写完成,各章写作分工如下(以撰写章节为序):
张光杰:导论、第二章、第六章、第十一章和第十二章以及各章的“拓展和链接”资料选编;侯健:**章和第三章;姚军:第四章和第八章;吕萍:第五章;陈洁:第七章;王庆廷:第九章;王永杰:第十章。
在本书的编写过程中,方耀编写了各章节的案例,王庆廷撰写了各章的要点和小结,并参加了校对工作。
全书*后由张光杰修改定稿。
感谢上海市教委德育处叶天放同志、复旦大学党委副书记燕爽以及法学院和教务处的领导多年来对复旦大学“法律基础”课的关心和支持。本书的写作和出版,得到了复旦大学修义庭教授的精心指导和复旦大学出版社张永彬先生的鼎力支持,谨在此致以诚挚的谢意。
本书内容若有疏漏和不当之处,祈望读者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