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 犯罪行为的精神分析理论 精神分析学派的发展概况
精神分析(psychoanalysis)是由奥地利精神病学家弗洛伊德于19世纪末创立的心理学流派。它既是一种神经症的**方法和理论,又是一种潜意识心理学体系。到20��纪20年代,这一理论扩展到社会科学的各个领域,发展为无所不包的人生哲学,是20世纪内对人类文化影响*大的理论流派之一。
弗洛伊德精神分析又称古典(或经典)精神分析,大体上可分为两个时期:①弗洛伊德的早期理论。1895~1913年,弗洛伊德在大量临床实践的基础上,经过独立研究,围绕解决心理疾病提出了精神分析理论的一些基本命题,这一时期是精神分析学萌芽、奠基和形成的时期。②弗洛伊德的晚期理论。1914~1939年,弗洛伊德对前期精神分析理论进行了修正和补充,其理论已经大大超出了认识和**精神疾病的范围,涉及社会文化、科学、宗教等方面,并逐渐发展成弗洛伊德主义。
弗洛伊德的两个得意门生阿德勒(Alfred Adler,1870~1937)和荣格(Carl Gustav Jun9,1875~1961),由于反对泛性论而与老师分道扬镳,并于1911年和1914年,先后离开弗洛伊德,分别建立起“个体心理学”和“分析心理学”。在精神分析学派的发展历史上,这被认为是从古典精神分析向新精神分析的过渡。
20世纪30年代以后,欧洲特别是德国的一批精神病学家和精神分析学家为逃避纳粹的迫害而移民美国,将精神分析同美国的社会学、社会心理学、人种学等理论相融合,兴起了新精神分析学派。新精神分析学派的代表人物多数为欧洲移居美国的学者,也有少数美国本土的精神病学家和人类学家。其中**的人物有霍妮(Karen Horney,1885~1952)、沙利文(Harry Stack Sullivan,1892~1949)、卡丁纳(Abram Kardiner,1891~1981)、弗罗姆(Erick Fromm,1900~1980)及埃里克森(Erik Homburger Erikson,1902~1994)等人。新精神分析学派并不是一个严格统一的整体,之所以把他们归在一起,是因为这些学者在一些基本概念、原则和方法方面并未脱离弗洛伊德体系,但在不同方面又对正统精神分析有所变通、修正和扩充。
二、弗洛伊德的犯罪观
弗洛伊德对人类的巨大贡献在于他创立了精神分析理论,他并没有系统地研究犯罪行为。但是,在弗洛伊德的许多著作中都涉及对犯罪问题的分析。1915年,他在“由于罪恶感而犯罪的人”一文中,初次应用精神分析的观点解释犯罪问题,为犯罪学中精神分析学流派的形成奠定了基础(吴宗宪,1997)。归纳起来,弗洛伊德对于犯罪行为的分析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犯罪行为产生的原因
1.本能与犯罪
本能论是弗洛伊德精神分析理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论及人类的本能时,弗洛伊德涉及了犯罪问题。他认为,人类社会中犯罪的根源在于人与生俱来的本能,因为,犯罪就是违反了为了文明的存在而确定的各种禁律,而这种禁律是违反人类本性的。
死亡本能转向外部世界,往往就以攻击本能和破坏本能的面目出现。人类本能中这种攻击性和破坏性的滥肆满足就会导致犯罪。此外,性本能也与犯罪有关。弗洛伊德认为,性本能是人类*强大的本能之一,性欲的力量必然会严重地冲击文明社会为限制它而制定的各种禁律。儿童恋母(父)情结的存在,就意味着他们很早就有这种反对文明伦理的乱伦倾向。按照弗洛伊德的看法,儿童是作为犯罪者出生的,只是由于他们没有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他们的暴力破坏、攻击行为才不被认为是在犯罪。一旦长大成人,他们的行为就会被社会视为犯罪。由此可以看出,弗洛伊德是典型的性恶论者。
2.人格与犯罪
弗洛伊德把人格分为本我、自我和超我三个部分。他认为,虽然本我中的原始本能是犯罪的根源。但是,在一般情况下,人们并不会去犯罪。人格中的目我和超我是人的行为中两个重要的控制系统,人们会根据现实社会道德法律的要求约束控制自己。如果自我和超我不完善,存在缺陷,已有的道德观念无法抵御本能冲动的诱惑,或者本我的力量过于强大,压倒了现实原则所带来的**力量,就可能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弗洛伊德用人格结构理论来解释犯罪,对后继者用精神分析理论阐释犯罪有很大的影响。
3.罪恶感与犯罪
无意识罪恶感是弗洛伊德精神分析理论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在人格发展过程中,由于里比多的固着与倒退,个体对父母产生了不正常的恋母(恋父)情结,使其在超我的作用下产生了很深的无意识罪恶感,这种罪恶感可能引起犯罪或其他不良行为的发生。对这些人来说,当犯罪发生并得到应有的惩罚之后,他们倒会感到欣慰和心满意足。弗洛伊德在《自我与本我》一书中写道:“无意识罪恶感的增长会使人们成为罪犯,这一发现是令人惊讶的。但这毫无疑问是一个事实。在许多罪犯身上,特别是青少年罪犯的身上,人们可能发现在犯罪以前就存在着非常强大的罪恶感,所以罪恶感不是犯罪的结果,而是它的动机。”显然,弗洛伊德对罪恶感与犯罪的关系的看法是独特的,他认为是犯罪人的罪恶感导致了犯罪,这实际上是将通常的犯罪因果关系颠倒了。通常情况下是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后产生罪恶感,但在弗洛伊德这里,犯罪人的罪恶感产生在前,犯罪行为实施于后。弗洛伊德揭示了犯罪人深层的无意识犯罪动机,尽管带有明显的唯心主义倾向,但是,他把无意识引进犯罪动机领域是有创新意义的,这使我们对一些动机不明的犯罪有了新的认识途径,并为惩罚犯罪人提供了新的心理学方面的基础。
(二)对犯罪行为的**
弗洛伊德虽然没有直接专门研究对犯罪的**问题,但他在对自己所提理论的阐述中涉及这一问题。
1.重视法律的作用
弗洛伊德认为,法律对防止犯罪有很重要的作用。他曾批评那些片面强调道德而忽视法律的惩罚作用的主张,但是,他也看到了只依靠法律的强制力是不够的,还需要运用其他方法防止犯罪。他在《文明及其缺憾》一书中写道:“文明希望通过使用暴力打击犯罪的权利,来防止*赤裸裸的野蛮暴行,但是法律是不能够控制人们用比较谨慎而且狡猾的方法来表现攻击性的。”因此,还需要运用其他方法。
2.提倡运用认同作用和升华作用等方式防止犯罪
弗洛伊德提出,防止人们犯罪倾向的*重要的办法就是运用认同作用的手段来发展人们的“目标被**的爱”,在这种广泛的爱的基础上发展人们的超我和道德心。他认为,认同作用在人与人之间的情感联系中起着很重要的作用,集体成员之间的敌对感情就是通过认同作用而变为互相关心和体谅的感情的,人们对他人的友谊和对整个人类的爱也都是在认同作用下形成起来的。由于这种广义的爱的作用,人就得以形成和不断发展自己的超我和道德心,从而自觉自愿地**自己本能的犯罪倾向。
人们也可以利用升华作用对自己的本能目标加以修改,使本能冲动转向对社会有利的方面和对象,变破坏为有益,但是,这一途径的作用只能为少数人所用。
从以上介绍可以看出,弗洛伊德揭示了犯罪心理产生中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如无意识犯罪动机等,对后续的研究有一些启发。但是,他对犯罪及其**的分析是零散的、不系统的,他的观点不仅片面,过分夸大生物本能的作用,忽略社会生活条件的重要作用,而且具有典型的唯心主义倾向。
三、阿德勒的犯罪观
奥地利精神病学家阿德勒是弗洛伊德的忠实追随者,后来因在精神分析学的一些问题上与弗洛伊德发生严重的分歧,于1911年离开弗洛伊德,另立门户,创立了影响深远的“个体心理学”。
(一)犯罪的原因和动机
阿德勒反对弗洛伊德的本能犯罪论。他认为,犯罪既不是由先天遗传本能决定的,也不是由后天环境决定的,“不管是环境或是遗传都没有强迫性的力量”,他把犯罪心理看做一种社会心理,把社会的价值观念、人的社会性视为行为的动力,并用“自卑感及其补偿”、“追求优越”等概念来表述人类行为(包括犯罪行为)的动力特征。
自卑感是阿德勒个体心理学*基本的概念。在法国哲学家尼采“超人哲学”观念的影响下,阿德勒发现了个体行为的动力因素——自卑与超越。他认为人类的一切行为都是受“向上意志”或“权力意志”支配的,人人都有一种战胜、征服别人等追求优越的动机。但是,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这种追求优越的动机会受到阻碍,此时,个体便会产生自卑感。人人都有自卑感,人人都追求成功与优越,这是构造人类精神生活的必要要素,罪犯也不例外。罪犯既不是疯子,也不是心智低能者,他们与其他人一样,不断地追求优越、克服自卑,但由于他们不了解社会的要求,不关心其他同胞,所以,他们追求的方向出现了错误。他在《自卑与超越》一书中写道:“在罪犯的各种活动和态度中,都显现出他是在挣扎着要成为优越,要解决问题,要克服困难。他和别人的不同之处不在于他没有这种形式的追求,而是他所追求的方向。当我们看出他之所以采取此种方向,是因为他不了解社会生活的要求和不关心其同胞时,我们将会知道,他的行为是十分不明智的。”(A.阿德勒,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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