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有组织犯罪
一、有组织犯罪概念
(一)有组织犯罪概念的一般表述
“有组织犯罪”作为一个大众性专有名词,在国际上有统一的英文表达“Organized Crime”;但对这一概念的界定,不仅在各国学术界和各国官方文件中无公认的定义,而且即使在一国内部的理论界乃至同一**的不同官方文件中也不存在统一的定义。在国外,关于有组织犯罪的定义,存在行为概念说、功能概念说、结构概念说以及广狭义概念说等诸多观点。①
目前,在国际上比较有代表性的有组织犯罪定义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国际刑警组织经多次修改后所形成的相对狭义的定义:“任何具有有组织的控制结构的、通过不法活动获取钱财为其主要目的的、通常以恐怖活动和腐败活动的经济来源为生的群体。”②另一类是《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对有组织犯罪所下的相对广义的定义:“有组织犯罪系指由三人或多人所组成的、在一定时期内存在的、为了实施一项或多项严重犯罪或根据本公约确立的犯罪以直接或间接获得**或其他物质利益而一致行动的有组织结构的集团。” 《犯罪学原理》一书自2001年8月由法律出版社出版以来,弹指间已经过了八年。本书面世后承蒙厚爱,被不少院校作为法学本科生、研究生教材或主要参考书,也时常为犯罪学教学和研究人员参考引用,曾先后六次加印,累积发行近三万余册。作为现行法学学科分类中并非主于学科的学术著作,尚能有为数不少的读者,作者备感鼓舞和鞭策。
此次再版,要感谢法律出版社的领导和朋友们的一再催促。八年间,虽然在犯罪学教学研究中,又积累了一些专业方面的体会和心得,也几次起意修改,但一直蹉跎未能完事。2006年自武汉来京工作后,深感再得过且过而不随时局和犯罪形势的变化进行修订,于己于人均有愧意了。于是,借助于再版合同的约束力,在原有积累的基础上,近半年来集中精力完成了第二版的增补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