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绪论
**节 土地的概念和法学特征
一、土地的概念
学科不同,土地概念也会有所不同。土地资源学中,土地是指地球陆地表层的垂直剖面,包括土壤、气候、地貌、水文和生物等自然要素,与人类的劳动综合作用所形成的自然一经济综合体。一般来说,地球的陆地表层包括陆地、内陆水域、滩涂、岛屿等,但不包括海洋。土地资源学将土地作为一个自然与人类活动共同作用的综合体进行研究,关注的是其内部自然属性的变化规律及其生产潜力和持续生产的能力。土地经济学中,土地是自然赐予人类的资源、资产,既包括自然资源,又包括人类劳动而形成的资产。其范围与土地资源学的概念相同,只不过更侧重土地的经济属性。值得注意的是,不论土地资源学,还是土地经济学,都认为土地具有双重属性:土地既是资源,又是资产。
土地法学中,土地概念为涉物法律概念。作为一个法律概念,一般应该由法律进行正式界定,但我国现行法律对土地本没有给予直接定义,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中对土地的类型进行了规定,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其中: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显然,我国法律将土地作为人所共知的概念,不予具体界定,那么,根据法学原理,这个概念就应该从习惯、从自然法则或者从学者解释。即土地资源学、土地经济学中土地的概念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有时就可以作为法律上对土地的解释。但是,从法律实践来看,对于土地概念,会遇到界定不清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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