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 税法基本原理
**章 税与税法
第五节 税法的功能与作用
一、税法的功能
税法的功能,是指税法内在固有的并且由税法本质决定的,能够对���收关系和税收行为发挥调整和保护作用的潜在能力。税法的功能是税法本质和基本法律属性的体现。税法作为法系统中的子系统之一,在本质上也是**性和社会性的统一。
税法的功能,可以分为规制功能和社会功能两类。一方面,税法是调整税收关系和税收行为的规范,所以其具有各种规制功能;另一方面,税法是统治**与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体现,所以其具有各种社会功能。
(一)税法的规制功能
税法的规制功能的基本内容包括税法的规范功能、约束功能、强制功能、确认功能和保护功能。这些功能相互配合、共同作用,组成税法规制功能的有机系统。
1.税法的规范功能。同其他任何法律规范一样,税法也具有规范功能。关于构成税法规范功能的要素,法学界有“三要素论”和“五要素论”两种学说。将税法规范功能概括为指引、评价和预测三种功能的学说称为“三要素论”。“五要素论”则认为,除上述三要素外,还应包括强制功能和教育功能。本书认为,税法的规范功能是税法规范性的具体体现,而强制功能是税法强制性的体现;税法的教育功能是因税法实施而对人们的思想和行为产生的影响力,它本身并不具有规范性。所以这两项功能不应包括在税法的规范功能之中。故本书主张采用“三要素论”。税法的指引功能,是指税法对其所规范的主体行为予以指明和导向的功能。每项税法规范总要以权利和义务的形式规定税收行为的模式或标准,明确哪些行为是允许的,哪些行为是必须做的,哪些行为是禁止的,以此指引税收行为人的行为。税法的评价功能,是指税法作为一种税收法律规范所具有的判断、衡量行为人税收行为是否合法的功能。任何法律规范都是一种评价准则。税法规范是评价行为的基础,从这个意义上说,税法的评价功能是税法指引功能的一种延伸。税法的预测功能是由税法的规范性、确定性、稳定性决定的。参照税法行为标准,人们可以预先考虑其应如何进行税法行为以及此行为将带来什么样的后果,进而作出相应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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