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逻辑基本规律
**节 逻辑基本规律概述
逻辑基本规律是关于思维形态方面的规律,通常认为有三条,即同一律、矛盾律和排中律。
同一律、矛盾律和排中律之所以被称为逻辑基本规律,主要是因为:
**,同一律、矛盾律和排中律普遍适用于概念、命题、推理和论证,因而对各种思维形态而言是普遍有效的逻辑规则。正是从普遍性方面而言,我们称其为基本规律。其他的逻辑规则,如定义和划分的规则、三段论的规则、复合命题推理的规则、论证的规则等等,则仅仅适用于与之相应的思维形态。
第二,正确的思维应当具有确定性、无矛盾性和明确性。这些特性反映了正确思维的*基本的逻辑特性。同一律、矛盾律和排中律的内容集中地反映了这些逻辑特性,因而自然成为贯穿整个思维活动过程的规则。只要是正确的思维,都必须遵循这三条规律,从这个意义上我们也称它们是思维的逻辑基本规律。
逻辑规律是思维规律,而非客观世界本身的规律。客观世界本身并不存在是否遵守同一律、矛盾律和排中律的问题。但是,同一律、矛盾律和排中律又不是与客观现实毫不相干的纯粹的自由想象物。它们作为逻辑规律虽然只在人的思维活动中起作用,但却都是客观世界中一定的方面、关系和规律的反映。人们能反映、认识它们,并在思维实际中加以运用,但不能改变或废除它们。一旦人们违反了这些规律的要求,思维便会发生混乱。逻辑规律作为思维规律,既不是先验的,也不是人们约定俗成的。逻辑规律是一定的客观事物的运动发展规律在人们主观意识中的反映,因而是有客观基础的。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事物是不断变化发展的,但在一定的变化发展阶段上,事物不发生根��性质的改变,即事物都具有相对的质的规定性和量的稳定性。在这种规定性和稳定性的状态下,一事物才成其为该事物,一事物才规定了自身并且得以和其他事物相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