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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度注册会计师考试教材: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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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度注册会计师考试教材:税法

  • 作者: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 出版社:经济科学出版社
  • ISBN:9787505880634
  • 出版日期:2009年04月01日
  • 页数:615
  • 定价:¥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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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
    我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制度首创于1991年,至今已经举办了17次考试,累计14.6万人取得了全科合格证书,为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培养了大批**人才。在这一过程中,我们积累了考试工作的丰富经验,考试制度不断健全,对考试规律的认识不断深化,考试认知度不断提高,使注册会计师成为国内声誉*高的执业资格之一,并得到国际同行的认可。
    *近两年,按照财政部领导的要求,为了加快行业人才培养,实现人才培养和选拔的国际化,建立符合注册会计师人才成长规律和胜任能力要求的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我们在总结考试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充分借鉴国际成功的经验,提出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方案》,并于2009年1月15日经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批准发布。2009年3月23日,财政部发布了《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财政部令第55号),新的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正式实施。
    考试制度改革方案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将注册会计师考试由一个阶段调整为两个阶段,**阶段为专业阶段,第二阶段为综合阶段。二是调整和补充考试内容,在近年来考试内容调整完善的基础上,充实公司战略、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内容。三是更加注重考生的综合应
    文章节选
    **章 税法概论
    第三节 我国税收立法、税法调整与实施
    税收立法是税法实施的前提,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税收立法与税法实施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税收立法
    税收立法是指有权的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遵循一定的原则,运用一定的技术,制定、公布、修改、补充和废止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活动。
    (一)税收立法机关
    根据我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以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我国的立法体制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立法权,制定法律;国务院及所属各部委,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抵触的前提下,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但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有权依照当地民族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各有权机关根据**立法体制规定,所制定的一系列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构成了我国的税收法律体系。需要说明的是,我们平时所说的税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概念上的税法包括所有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税法体系的总称;而狭义概念上的税法是特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颁布的税收法律。由于制定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机关不同,其法律级次不同,因此其法律效力也不同。下面简单地予以介绍。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税收法律
    《宪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立法权。”上述规定确定了我国税收法律的立法权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其他任何机关都没有制定税收法律的权力。在**税收中,凡是基本的、全局性的问题,例如,**税收的性质,税收法律关系中征纳双方权利与义务的确定,税种的设置,税目、税率的确定等,都需要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税收法律的形式制定实施,并且在全国范围内,无论对国内纳税人,还是涉外纳税人都普遍适用。在现行税法中,如《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1993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都是税收法律。除《宪法》外,在税收法律体系中,税收法律具有*高的法律效力,是其他机关制定税收法规、规章的法律依据,其他各级机关制定的税收法规、规章,都不得与《宪法》和税收法律相抵触。
    2.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授权立法
    授权立法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授权国务院制定某些具有法律效力的暂行规定或者条例。授权立法与制定行政法规不同。国务院经授权立法所制定的规定或条例等,具有**法律的性质和地位,它的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在立法程序上还需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1984年9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改革丁商税制和发布有关税收条例。1985年,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都是授权国务院立法的依据。按照这两次授权立法,国务院从1994年1月1日起实施工商税制改革,制定实施了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6个暂行条例。授权立法,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工作急需法律保障的当务之急。税收暂行条例的制定和公布施行,也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和条件,这些条例在条件成熟时上升为法律做好了准备。
    3.国务院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
    国务院作为*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高的**行政机关,拥有广泛的行政立法权。我国《宪法》规定,国务院可“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行政法规作为一种法律形式,在中国法律形式中处于低于宪法、法律和高于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的地位,也是在全国范围内普遍适用的。行政法规的立法目的在于保证宪法和法律的实施,行政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否则无效。国务院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都是税收行政法规。
    4.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税收地方性法规
    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由于我国在税收立法上坚持“统一税法”的原则,因此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税收地方法规不是无限制的,而是要严格按照税收法律的授权行事。目前,除了海南省、民族自治地区按照全国人大授权立法规定,在遵循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原则基础上,可以制定有关税收的地方性法规外,其他省、市一般都无权自定税收地方性法规。
    5.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的税收部门规章
    《宪法》第九十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有权制定税收部门规章的税务主管机关是财政部、**税务总局及海关总署。其制定规章的范围包括:对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具体解释、税收征收管理的具体规定、办法等,税收部门规章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效力,但不得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例如,财政部颁发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税务总局颁发的《税务代理试行办法》等都属于税收部门规章。
    6.地方政府制定的税收地方规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规章。”按照“统一税法”的原则,上述地方政府制定税收规章,都必须在税收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前提下进行,并且不得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没有税收法律、法规的授权,地方政府是无权自定税收规章的,凡越权自定的税收规章没有法律效力。例如,国务院发布实施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税、房产税等地方性税种暂行条例,都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二)税收立法、修订和废止程序
    税收立法程序是指有权的机关,在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废止等税收立法活动中,必须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法。
    目前我国税收立法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1.提议阶段。无论是税法的制定,还是税法的修改、补充和废止,一般由国务院授权其税务主管部门(财政部或**税务总局)负责立法的调查研究等准备厂作,并提出立法方案或税法草案,上报国务院。
    2.审议阶段。税收法规由国务院负责审议。税收法律在经国务院审议通过后,以议案的形式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工作部门,在广泛征求意见并做修改后,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
    3.通过和公布阶段。税收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审议通过后,以国务院总理名义发布实施.税收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开会期间,先听取国务院关于制定税法议案的说明,然后经过讨论,以简单多数的方式通过后,以**主席名义发布实施。
    二、税法的实施
    税法的实施即税法的执行。它包括税收执法和守法两个方面:一方面要求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正确运用税收法律,并对违法者实施制裁;另一方面要求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公民、法人、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严格遵守税收法律。
    由于税法具有多层次的特点,因此,在税收执法过程中,对其适用性或法律效力的判断,一般按以下原则掌握:一是层次高的法律优于层次低的法律;二是同一层次的法律中,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三是国际法优于国内法;四是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
    所谓遵守税法是指税务机关、税务人员都必须遵守税法的规定,严格依法办事,遵守税法是保证税法得以顺利实施的重要条件。
    ……
    目录
    **章 税法概论
    **节 税法的概念
    第二节 我国税收的立法原则
    第三节 我国税收立法、税法调整与实施
    第四节 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第五节 我国税收管理体制
    第二章 增值税法
    **节 增值税基本原理
    第二节 征税范围及纳税义务人
    第三节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
    第四节 税率与征收率
    第五节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六节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七节 特殊经营行为和产品的税务处理
    第八节 进口货物征税
    第九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
    第十节 征收管理
    第十一节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及管理
    第三章 消费税法
    **节 消费税基本原理
    第二节 纳税义务人
    第二节 征税范围
    第四节 税目与税率
    第五节 计税依据
    第六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七节 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
    第八节 征收管理
    第四章 营业税法
    **节 营业税基本原理
    第二节 纳税义务人与扣缴义务人
    第三节 税目与税率
    第四节 计税依据
    第五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六节 几种特殊经营行为的税务处理
    第七节 税收优惠
    第八节 征收管理
    第五章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基本原理
    第二节 纳税义务人
    第三节 税率
    第四节 汁税依据
    第五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六节 税收优惠
    第七节 征收管理
    第六章 关税法
    **节 关税基本原理
    第二节 征税对象与纳税义务人
    第三节 进㈩口税则
    第四节 原产地规定
    第五节 关税完税价格
    第六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七节 税收优惠
    第八节 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
    第九节 征收管理
    第七章 资源税法
    **节 资源税基本原理
    第二节 纳税义务人
    第三节 税目、单位税额
    第四节 课税数量
    第五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六节 税收优惠
    第七节 征收管理
    第八章 土地增值税法
    **节 上地增值税基本原理
    第二节 纳税义务人
    第三节 征税范围
    第四节 税率
    第五节 应税收入与扣除项目
    第六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七节 税收优惠
    第八节 征收管理
    第九章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法
    **节 房产税法
    第二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第三节 耕地占用税法
    第十章 车辆购置税和车船税法
    **节 车辆购置税法
    第二节 车船税法
    第十一章 印花税和契税法
    **节 印花税法
    第二节 契税法
    第十二章 企业所得税法
    **节 企业所得税基本原理
    第二节 纳税义务人与征税对象
    第三节 税率
    第四节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第五节 资产的税务处理
    第六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七节 税收优惠
    第八节 源泉扣缴
    第九节 特别纳税调整
    第十节 征收管理
    第十三章 个人所得税法
    **节 个人所得税基本原理
    第二节 纳税义务人
    第三节 所得来源的确定
    第四节 应税所得项目
    第五节 税率
    第六节 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
    第七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八节 税收优惠
    第九节 境外所得的税额扣除
    第十节 征收管理
    第十四章 国际税收协定
    **节 国际重复征税及其产生
    第二节 国际重复征税消除的主要方法
    第三节 国际避税与反避税
    第四节 国际税收协定
    第十五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
    **节 税收征收管理法概述
    第二节 税务管理
    第三节 税款征收
    第四节 税务检查
    第五节 法律责任
    第六节 纳税评估管理办法
    第七节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
    第十六章 税务行政法制
    **节 税务行政处罚
    第二节 税务行政复议
    第三节 税务行政诉讼
    第十七章 税务代理
    **节 税务代理的一般理论
    第二节 企业涉税基础工作的代理
    第三节 主要税种申报的代理
    第四节 其他税务代理业务
    第十八章 税务咨询和税务筹划
    **节 税务咨询
    第二节 税务筹划
    第三节 税务咨询和税务筹划的风险控制

    与描述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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