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
第二节 合伙法
一、合伙的概念和特征
(一)合伙的概念
合伙(Partnership)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契约性企业。合伙*初起源于家族共有经营形式,后来演变为一种特定的企业组织形式。但在现在社会生活中,合伙关系不仅存在于企业,也广泛存在于其他一些营利性的组织中,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诊所、私立学校、托幼院所等允许个人投资经营的领域,均已引入合伙制。
(二)合伙的特征
一般而言,合伙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合伙是建立在合伙协议基础之上的一类企业
合伙人之间签订的合伙协议,规定各合伙人在合伙中的权利和义务。即使合伙企业设有一定的组织机构负责日常的业务,其内部关系仍然主要适用合伙协议的有关规定。
2.合伙强调的是“人的组��”(Aggregation)
合伙的投资人至少为两个,故而称其为“合伙人”。合伙人之间地位平等,对内可以平等地参与管理、分享利润,对外都有权代表合伙从事正常业务活动,发生业务联系。由于合伙是基于合伙人之间的信用而成立的,因此,从法理上说,合伙人的死亡、破产、退出等都影响到合伙企业的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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