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水资源定价论
4.1 水资源定价概述
4.1.1.2 水价制定的特点
(1)水价应包含资源水价和环境水价。相对于一般商品而言,水资源属于生产要素。因此,在使用水资源时,应向要素所有者支付一定的费用,这些费用便构成了资源水价。资源水价是用水户为了获得水资源的使用权而向水资源所有者支付的货币金额,它是水资源产权在经济上实现的重要形式。水资源的使用具有外部效应,用水户在将水资源用于生产和生活时往往会污染他人或者公共的���环境。为了减少用水户对水环境的污染,应根据用水户对他人或者公共水环境的污染程度,征收相应的环境水价,将外部成本内部化。因此,合理的水价也应包含环境水价。
(2)水价应由政府相关部门制定。由于供水在生产和销售方面所具有的特殊性,如生产经营的垄断性、销售地区的局限性、用水户对供水企业的不可选择性以及供水的社会公益性等特性,决定了水市场是准市场,供水价格不宜直接通过市场机制形成,也不宜由供水企业自行定价,而应由政府定价。水价受水资源总量、水资源开发状况、水资源需求量、用水效率、产业结构及经济发展阶段等众多因素的影响。只有政府才能从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出发,科学合理地制定水价,并根据条件的变化灵活地调整水价。政府定价不仅能规范水价、约束水价,还能调节供需关系,**水资源浪费。因此,水价应由政府相关部门制定。
(3)水价应反映水资源的稀缺程度。虽然水资源的特点使得水价应由政府相关部门制定,但是政府在制定水价时必须考虑水资源的供求状况,使得水价能反映水资源的稀缺程度。如果水资源过剩,则宜适当降低水价;如果水资源短缺,则宜提高水价。
4.1.2 水价制定的原则
4.1.2.1 效率与公平兼顾原则
效率原则是指水价制定应符合资源配置的有效性原理。水资源效率根据其内涵的不同可以分为技术效率、配置效率和社会效率。技术效率关注的是在一定的产出水平下,成本*低时的要素组合;配置效率关心的是资源是否实现了*优利用;社会效率则是以社会效益*大化为目标。技术效率与配置效率应服从社会效率。应通过合理的水价制定,使水资源流向效率较高的领域,取得更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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