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篇 临床相关法律问题总论
第十八章 输血相关的法律问题
第二节 我国血液管理法律制度
四、医院输血的法律风险
(一)与输血相关的常见过失
1.采血过程的过失 采血机器有正压及负压两种装置,分别具有吸引及喷射功能,必须正确操作。具体实例如:医师在采血时,命护士担任操作,护士误将正压为负压,致医师的采血针刺入供血者静脉时,多量的空气流入静脉,供血者因空气栓塞脑软化症死亡。医师对于护士的辅助行为有监督及指导义务,对护士使用采血器的操作是否正确,未经检查确认,显然存在过错。
2.怠于血液反应检查 医师在采血前,应详尽问诊,采血后的筛检应详细确实,避免采得带病的血液,如将有病毒性肝炎、结核、疟疾、血吸虫病、狂犬病、梅毒等传染病毒的血液输给受血者,不但不能治病,反而会严重危害患者的生命与健康。*有名的实例,即日本东京大学医学部附属病院分院梅毒输血事件。职业的供血者持两个星期前梅毒血清反应阴性的检查证明书,医师即信其血液正常,未再详细查问,即予采血并输血给患者,事实上该名职业供血者曾在近1月前感染梅毒。
3.血型判定错误输血时应正确判断患者的血液型及供血者的液型(A、B、O型及RH型)(图18—6)。如果因为判断错误,发生异型输血,医师应负过失责任。例如医师未依据“全血型判断法”做完全的交叉试验或分离试验,而将AB型的供血者判为。型,输给。型患者。病患因发生严重输血反应*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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