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 模拟审判原理
**章 模拟审判概述
**节 模拟审判的概念和分类
一、模拟审判的概念和特征
模拟审判,是指为了达到普法宣传、法律专业教学或者司法改革的目的,在假设的法庭上,依据已有或者预设的实体和程序法律规定,由不同的人扮演当事人、法官、检察官、律师和警察等角色,对假设或者现实的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的活动。与模拟审判紧密相关的概念是模拟法庭。考虑到“法庭”毕竟是一个静态的外部场所指称,而“审判”则是一个动态的活动过程,是法庭上*为核心的活动内容之一。这里突出“模拟审判”的概念,而没有使用人们早已熟悉的“模拟法庭”概念,其用意就是为了强调模拟审判的内在机理和功能。显然,这里绝不是将“模拟审判”和“模拟法庭”视为完全等同的两个概念。模拟审判与模拟法庭的关系,形象地说,就是血与肉的关系、内容和载体的关系、活动与场所的关系。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模拟审判,并不单指审判人员的“审判”活动,而是包括所有庭审活动,诸如代理、辩护、公诉、审判、作证、记录、翻译等。模拟审判和模拟法庭,二者具有形神旨趣上的高度一致性,同时也具有概念上的细微差异性。但为了行文表述的需要,如果不加以特别的说明,在本书的后文中,模拟审判与模拟法庭的概念是在同一意义上被使用的。
模拟审判相比法院的真实审判而言,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审判目的的“非诉讼性”和参与主体身份的“虚拟性”。
模拟审判,主要是为了达到普法宣传、法律专业教学训练或者司法改革示范等目的而设置的。它与法院的真实审判*大之不同,就在于:法院的真实审判是针对特定的诉讼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真实审判中,当事人各方具有实际利益上的冲突和纠纷,而且应当承担*后裁判所确定的法律责任。而模拟审判则没有这种事实上的诉讼性,其中的“当事人、检察官、法官、律师和警察”等角色,都是为了一定的学习和研究目的,由参与模拟审判的人员临时充当的,具有“演员”的性质。换言之,参与模拟审判的人员,在身份上都具有“虚拟��”。其中的“当事人”,互相之间并没有事实上的利益冲突和纠纷,也不可能真正承担裁判确定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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