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 法的一般原理
第二章 法的概念
第二节 法的要素
一、法律规则
(一)法律规范与法律规则
法是一种规则。我国古代思想家曾指出:“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在汉语中,规则和规范两词基本上是同义的。在中外法学中,法律规则和法律规范也是通用的。凯尔森曾认为,“法律创制权威所制定的法律规范是规定性的(precriptive);法律科学所陈述的法律规则却是叙述性的(descriptive)”。即法律上的规定称法律规范,法学中对这些规定的陈述称法律规则。他的这种区分法并未为西方法学家普遍接受。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法学作品中,绝大多数都使用法律规则一词。本书中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使用“法律规则”一词。
(二)法律规则的逻辑构成
从逻辑上说,每一法律规则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个部分构成。
行为模式是实际行为的理论抽象、基本框架或标准。行为模式并不是实际行为本身,它并没有实际行为中的具体细节。行为模式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类:(1)可以这样行为;(2)应该这样行为;(3)不应该这样行为。这三种行为模式也就意味着有三种相应法律规则:(1)授权性法律规则;(2)命令性法律规则;(3)禁止性法律规则。后两类法律规则可合称为义务性规则,即通常所说的“令行禁止”。“令行”即应该这样行为,法律为人们设定了积极的行为的义务;“禁止”即不应该这样行为,法律设定了消极的、不行为的义务。以上三类法律规则中每一类又可再细分若干类。例如,授权性法律规则中就可以包括鼓励性规则和容许性规则。
法律后果一般是指法律对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赋予某种结果。它大体上可分为两类:(1)肯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承认这种行为合法、有效并加以保护以至奖励。(2)否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上不予承认、加以撤销以至制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