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清代地方政府的构成
本章力图通过介绍清代地方政府(以州县为主)构成的若干主体,来说明地方吏役的生成环境,即吏役在衙门中的分布及其与各个主体之间的关系。
**节 清代的地方政府
一、地方各级政府的隶属关系
“清国继承元明遗制规定地方制度,而地方分权驯至**,其结果**官厅与地方官厅不互相统属,皆直隶于皇帝”。这是清代**与地方关系的总体特点。清代的地方行政区划又分为两大系统,即直隶省和军府机构,《会典》云:“乃经天下之疆理,凡尹与总督巡抚所统曰府、厅、州、县,将军大臣所统曰城,各治其所隶之地,以分井里而任众庶。”清代军府多在边疆和少数民族地区实行,全国大部分地区则实行直省制,后者也就是相对于“**而言一般意义上所指的“地方”。
清初曾调整督抚辖区与明代之省界相一致,又于康熙初年起将明代的十三个布政使司规划为十八个“地方行政单位”,由于督抚和布政使之间的某种关系,这些行政单位当初并不叫“省”,仅是后来逐渐名之,*终也没有成为正式称呼。地方的*高行政长官为总督和巡抚,全国长时间内为八个总督职位。总督一般辖两省或三省,直隶、四川例外,为一省一总督。甘肃不设巡抚,由陕甘总督兼管;福建不设巡抚,由闽浙总督兼管。只有在不设总督的省份,如山东、山西,巡抚大权独揽。总督在品级上高于巡抚,总督一般为正二品(加兵部尚书衔者为从一品,加大学士衔者为正一品),巡抚一般为从二品(加兵部右侍郎衔者为正二品)。但二者在行政权力的行使上多有重叠,不免有掣肘的情况发生,如同城驻守更是常常会发生矛盾,因此会尽量避免设于同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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