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青少年犯罪:发展性因素
青少年司法简史
青少年和成人通过各自不同的方式接受法庭诉讼已有上百年的历史。1899年伊利诺伊州立法机构会议的*后**,通过了具有影响力的“少年法庭法案(Juvenile court Act)”,至此少年法庭被引入到了美国司法体系当中。在这部综合性的儿童福利法案中,青少年犯是指16岁以下违反州法律或者乡镇、城市法令的那部分人。同时伊利诺斯州还建立了全国**个少年法庭,以管理本州的青少年机构。该法案的哲学基础是青少年犯不应该给予与成人程度相当的刑罚处遇,从社会发展和青少年自我保护来看,青少年犯应该予以个别对待。另外,该法案还对如何安置那些未独立而受忽视的儿童作了相应的规定。
虽然其他州针对这些受忽视的问题青少年也采用了各种诉讼程序和规章制度,但是伊利诺伊州法案是率先编纂成文的一部全面完整的青少年法案。很快,伊利诺伊州的“少年法庭法案”迅速成为青少年司法的模板,到了1911年,美国已有22个州制定和采用了相似的法案。到了1925年,除了两个州以外,其他各州均设立了少年法庭。当前,美国各州都设立了少年法庭,它们或者是家事法庭系统的一部分,或者是一个独立的法庭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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