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
**节 法的本质和历史发展
一、法的基本特征
法是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上层建筑的其他部分(如**、政策、道德、宗教等)相比,法具有以下一些基本特征:
(一)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
人类社会的存在和发展离不开各种各样的行为规范。从其反映和调整的领域来看,这些规范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即技术规范和社会规范。技术规范反映和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是规定人们如何使用自然力、劳动工具和劳动对象的行为规则。社会规范是调整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则,包括法律规范、道德规范等。
但技术规范和社会规范的区���并不是**的,如果遵守某一技术规范可能影响到其他人的利益时,技术规范就具有了社会性。这类包含技术规范内容的法律规范常被称为法律技术规范,如交通规则、食品卫生法规等等。
法律规范具有高度规范性、概括性和可预测性等特点。规范性是指法律规范规定了人们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做什么,应当做什么,不能做什么,从而为人们确立了明确的行为模式和标准。概括性是指法律规范提供的行为标准是从各种具体行为中概括出来的一般尺度,而不是针对某一特定场合和特定主体的个别性指令。可预测
性是指法律规范的内容具有稳定性,可以反复适用,人们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可以预先知晓自己和他人的行为的法律后果,以便正确选择自己的行为方式。
(二)法是**制定或者认可的
法是由**制定或者认可的,这是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特点之一。所谓“制定”,是指在社会生活中原先并没有某种行为规则,立法者根据社会生活发展的需要,通过相应的**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认可”是指社会生活中原来已经实际存在着某种行为规则(如习惯、道德等),**以一定形式承认并且赋予其法律效力。可见,无论是法律规范的制定还是认可,都与**权力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并且正是这一特点使得法律规范的效力在形式上具有了普遍性和统一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