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总论
第三节 国外地籍管理制度概述
二、俄罗斯**地籍系统
1.俄罗斯地籍法律制��
俄罗斯是联邦制**,共有89个州、边区和自治共和国。苏联解体后,俄罗斯首先制定了联邦新宪法,随后制定了《俄罗斯联邦土地法典》。该法典由十八章一百零三条组成。俄罗斯**杜马于1999年11月24日通过了《俄罗斯联邦**地籍法》。地籍法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概念、调节对象、立法目的、工作原则、权利义务、管理内容、程序方法、技术要求、人员经费和法律责任等。
俄罗斯联邦土地管理实行垂直体制,由联邦地籍局统一管理。俄罗斯联邦地籍局的主要职能是:按**地籍法对城乡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发证和统计;按**土地整理法和联邦土地法典的要求负责土地整理;按联邦土地法典进行土地监测、土地评价和土地分等定级;按土地使用付费法每年征收土地税。
在土地管理方面,为适应**政治体制变革需要,还先后出台了农民农场法、土地改革纲要、土地有偿使用法、土地改革法、土地使用付费法、农业土地法、俄罗斯联邦公民有权获得土地和出售土地法、土地整理法等。
在苏联时期实行的是土地国有制,法律规定土地、森林、矿藏、水流为国有。没收地主、**、寺院、教堂的土地,连同耕畜、农具、庄园建筑和一切附属物,一律交给乡土地委员会和县农民代表苏维埃支配。苏联解体后,俄罗斯土地制度发生了根本变化,土地从国有化向土地私有化发展,俄罗斯联邦宪法第九条规定: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可以为私人、**、市所有或采取其他形式的所有权。俄罗斯土地私有化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把单一的土地国有改造为多元土地所有制,承认除**外,集体和个人也可作为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尤其是承认私人可以拥有土地;二是国有企业私有化;三是实现住房的私有化。1990年11月,俄罗斯颁布了土地改革法,其基本思路是重新分配土地,实行土地多种所有制和多种经营形式,建立土地市场,形成土地使用的合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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