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电子商务主体
**节 电子商务主体概述
一、电子商务主体的概念
所谓电子商务主体,是指参与电子商务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从一般意义上讲,电子商务法是民事特别法,电子商务主体属于民商事主体,可以分为自然人、法人和合伙三大类。但是,电子商务主体有两方面的特殊性:**,电子商务主体必须是实施电子行为的人,而非一般的民事主体,这是电子商务主体区别于一般民事主体的显著特征;第二,电子商务中出现了一类特殊主体,此类主体专门为介入互联网提供接入服务或者为电子商务参与者提供交易服务等。
电子商务主体是随电子商务的发展而出现的一个崭新概念,对它的界定和分类均有一定争议。笔者认为,应从传统民法的角度和电子商务法的特别角度对电子商务主体进行划分。
二、传统法的分类
从民法对主体的分类来看,电子商务主体可以分为自然人、法人和合伙。传统民法将民事主体划分为自然人、法人和合伙。自然人是指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的人。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是和自然人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自然人、法人)为了共同的经济目的,自愿签订合同,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和共担风险,对外负无限连带责任的联合体。电子商务法是民事特别法,电子商务主体是民事主体的一种,自然也可以划分为自然人、法人和合伙三个基本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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