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总论
**章 经济法学的入门知识
**节 经济法学的整体概貌
二、经济法学的发展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各类市场失灵问题的不断出现,各国日益深切地感到需要有新的法律���范,来解决传统法律规范所不能有效解决的新型问题,由此使经济法规范不仅产生于美国、德国等**,而且也陆续生成于其他的市场经济**。随着经济法规范的日益增多及调整领域的日益广阔,学界的重视程度也日益提高,从而使经济法研究不仅在德国,而且也在其他一些**迅速展开。
经济法学的发展,在地域上并不均衡。其中,在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基于对法律和法学的体系化的考虑,以及逻辑严密的法学研究习惯,对诸如经济法在法律体系中是否可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学是否可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学学科,经济法同其他部门法的关系,经济法学同其他法学学科之间的关联等问题,学者们进行了较多的研究,他们努力探寻解决经济法的概念、特征、本质、体系、价值等基本问题,并取得了很多成果。而在美国、英国等英美法系**,因其主要是判例法**,制定法的地位相对较弱,因而在法学研究上更强调“实用主义”,不重视概念的提炼和体系的**。正因如此,虽然美国的经济法规范产生非常早,但是却并未提炼出“经济法”的概念,也并没有系统地进行经济法的研究。
上述经济法学在地域发展上的不均衡,是一种形式上的不均衡。其实,就像英美法系**虽然没有“民法”之名,但却存在大量的财产法、契约法、侵权法等大陆法系称之为“民法”的规范一样,在英美法系**,虽然一般不强调“经济法”之名,但也同样在财政、税收、金融、市场竞争等各个方面,存在着大量的“经济法规范”。即英美法系**虽然在总体上没有经济法之名,但却有经济法之实。事实上,任何**,只要是搞现代市场经济,就离不开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就需要有相关的经济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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