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企业和企业制度
**节 企业
三、企业分类
2.按企业的组织形式不同划分
企业作为社会基本的经济组织,其具体形态多种多样,但就其法律形式而言,可以归纳为三种基本的组织形式:
1)独资企业
独资企业是指个人单独出资兴办、完全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的企业,即个人所有、个人经营的企业,也称作个人企业、私人企业。这类企业由企业主个人私有,通常企业主亲自经营或雇人经营,企业主拥有企业财产的全部所有权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企业自身没有独立的财产,因而企业本身不能脱离企业主个人而单独存在,不具备法律上的独立人格,���典型的自然人企业。
独资企业的优点在于开办、转让与关闭等行为手续简单,通常只需向当地有关部门登记即可;利润全部归个人,无需与其他人分享,通常无需双重纳税,仅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在经营上制约因素较少,经营方式灵活多样;除了在缴纳所得税时需披露规定的信息外,企业的其他经营情况无需对外公开,因而可以较好地对企业的技术、市场、财务状况进行保密;独资企业的盈亏结果均由企业主个人承担,因而一旦取得了成功,则企业主会获得较高的个人满足感和成就感等。
但是,独资企业也存在一些局限,包括:独资企业的所有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使企业主的所有个人财产都面临风险,一旦企业经营失败可能使企业主倾家荡产,故而不适宜风险性较大的事业;独资企业通常规模不大,主要是受到两方面的限制,其一是个人资金有限,而信用等级往往不高,企业资本的扩大通常靠自身的利润再投资,因而难以筹措到较多的资金用以扩大再生产;其二是个人管理能力的限制使企业的规模难以扩大,否则将变得难以控制;独资企业的寿命通常较短。独资企业对企业主的高度依赖使企业的寿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主的状况。一旦企业主死亡、破产或犯罪都可能使企业倒闭,而企业的接班人往往局限于企业主的继承人或家族成员等做法,也使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难以提高,缺乏足够的经营能力使企业继续发展壮大,因而有“富不过三代”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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