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环境资源监督管理体制
一、环境资源监督管理体制的概念
环境资源监督管理,从广义上是指**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科学技术、宣传教育等多种手段,对各种影响环境资源的活动进行规划、调解和监督,以协调环境保护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关系,达到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障人体健康、实现社会经济与环境资源可持续发展和可持续利用的目的。狭义上是指环境资源行政监督管理,即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各种影响环境资源的活动进行规划、调控和监督管理活动。
环境资源监督管理体制是指**进行环境资源监督管理的组织结构、职权结构及这些组织和职权的运行方式。本书采用狭义的概念,即指环境资源行政监督管理体制。环境资源行政监督管理体制包括各种环境资源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置及相互关系,以及这些机构之间的职责、权限的划分。
我国环境资源行政监督管理体制,原则规定在《环境保护法》第7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从上述规定,可将我国环境资源行政监督管理体制概括为,统一监督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的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