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税法概述
**节 税法的概念
二、税收与法的关系
法是税收的存在形式,自税收产生以来,税与法即没有分离过。税收之所以必须采用法的形式,是由税收和法的本质与特性决定的。
**,从税收的本质来看,它是**与纳税人之间形成的以**为主体的社会剩余产品分配关系。**向纳税人征税,是将一部分社会产品或一部分既得利益从纳税人所有转变为**所有。然而,在这种经济利益的转移过程中,其总量与结构都是不能随意改变的,必须按照事先确定的标准,由**与纳税人双方共同遵守,违反这种约定要受到一定的惩罚,出现争议要有公平的解决方式。否则,这种分配关系就无法维持下去。这样,将征税仅仅视为一种经济利益的转移就不够了。而借助法律,通过规定税收权利义务的方式可以提供一种行为模式。如果作为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或纳税人超越法律规定行使权利或者不遵从法定义务,法律将以强制手段予以追究,出现纠纷或争议也可以用诉讼这种规范的法律形式予以解决,从而保证法律调整机制的实现。严格地讲,只有法律才是真正以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为其调整机制的。税收不采用法的形式,税收分配关系则无从调整,税也就不成其为税了。
第二,从形式特征来看,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特点。其中无偿性是其核心,强制性是其基本保障。原因在于税收是**对原本不属于自己所有的收益或财产进行分配,因而要求有很高的强制权力作征税保障,这种权力只能是**政治权力,法律使这种政治权力得以体现和落实。首先,法律依据的是**强制力,与税收凭借的**政治权力是一致的,这是*高的权力,其他权力必须服从;其次,构成法律的一系列原则、规则、概念为人们提供了全面、具体、明确的行为模式,借助法律可以使税收强制性的目标指向更为明确;再次,法律有一整套完备、有效的实施保障系统,可以使税收的强制性落到实处,得到长期、稳定的保证;*后,税收凭借的是政治权力,但税收权力并非是不受任何限制,可以随意行使的,能够对税收权力起到规范、制约作用的,只有法律。此外,法律所提供的行为规则,规范、统一、稳定,法律的制定、修改、废止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这些都为实现税收的稳定性提供了必要条件。
第三,从税收职能来看,调节经济是其重要方面。这种税收对经济的调节不是盲目的,一方面调节目标必须明确,另一方面也需要纳税人对税收调节有切实的感受,相应调整自身的经济行为,才能使税收调节达到预期目
…… 从笔者**本税收法学专著《税法学概论》出版至今,七年的时问转眼就过去了。其间有不少人劝我应当再写一本税收法学著作,将这几年我国税收法治建设的进步和税法学研究的成果及时地反映出来。的确,过去的七年,是我国税收法学研究从起步到有所发展的重要时期。一批具备一定水准的学术著作出版;一批学者将税收法学作为自己的科研主攻方向,形成了相对稳定的学术研究队伍;特别是中国法学会财税法研究会的成立,将分散研究,各自为战的学者们组织起来,促进了中国税收法学研究的长足进步,是可喜可贺的。虽然与税收的经济学研究枝繁叶茂相比,税收的法学研究还只能算作一棵小苗,但是其成长无疑是健康快乐的,我们有理由相信其未来会更加美好。面对这样的大好形势,我也每每有写点什么的冲动,但是,随着学习的深入,反而愈加感到自己知识的匮乏,少了些初生牛犊不怕虎的闯劲儿。同时,心底里还有个奢望,就是要让自己的每一部著作有较大的进步,决不敷衍了事。这样,写一本新的税收法学著作的计划就拖了下来,直到我的工作单位——长春税务学院为鼓励科研,而将本书列入资助计划,才使我*后下定决心投入到写作当中去。
在这七年中,我国税法学人研究的进展主要包括:以对税收法律主义的研究为突破口,继而对税法基本原则的研究;以债务关系说为切入点对税收债权债务关系的研究;以及从宪政角度对税权划分的研究,对纳税人权利的比较研究,对税法体系完善的研究,对《税收基本法》的立法研究等等。同期,我国《刑法》、《税收征管法》作了较大的修订,新设立了《行政复议法》,制定了一大批税务行政法规与规章。这些既为本书的写作提供了素材,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本书是按照财经专业学生了解税收法律知识的教科书来设计的,主要读者群是财经院校相关专业学生和渴望了解相关税收法律知识的税务干部。为此,笔者放弃了写作大部头著作的想法,以税法为基本线索,不涉及其他财政法。同时,考虑财经专业将税收实体法单独作为一门课程——中国税制,所以本书也略去了这部分内容。另外,限于篇幅,还放弃了国际税法和税务代理法。这样就可以形成一个较为精炼、合理的体系,直接设章而不设编,将篇幅压缩在一个较为合适的幅度内。尽管如此,还是能够分出理论(**章至第六章)与实务(第七章至第十二章)两大部分,其中涉及《税收征管法》的第七章、第八章是作为**来剖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