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直接规定的行政职责。法律规范按其性质可分为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也叫积极义务规范,是要求社会关系参加者做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如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受害人,公安机关有提供人身权或财产权保护的法律规范。禁止性规范指规范规定不为一定行为或**为一定行为的规范。如行政机关不得泄露**机密的法律规范。授权性规范是允许主体作一定行为或要求他人做或不做一定行为的规范。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是正面规定行政作为义务的法律规范,授权性法律规范不能正面体现行政作为义务。
2.法律间接体现的行政职责。它指法律规范字面上不直接表达为行政职责的行政义务。基于职权与职责的相统一性,任何行政职权都相伴产生一定的行政职责,所以授权性规范也是行政作为义务的来源。我们认为,行政职权中所体现的职责与行政职权本身并不完全具有等值性一一职权即职责,职责即职权。职权中体现的行政职责因对象不同,内容有别。如税务机关依法强制对某公民收税,针对该公民,这是税务机关的行政职权(使纳税人服从税务机关意志的能力);对**来说,这又是行政职责(依法征税的义务)。鉴于行政职权依裁量余地存在与否可分为羁束行政职权与自由裁量行政职权的原理,羁束行政职权中所体现的行政职责与职权本身具有同质性,即人们从此角度看是职权,从另一角度看是职责,两者的大小一致。但是,自由裁量行政职权中所体现的行政职责与职权本身并不等同,它是以行政合法原则和行政合理原则为共同要求的。对自由裁量行政职权的外在界限来说,行政行为人需承担不越权即不超越自由裁量权的行政职责;对自由裁量行政职权的内在空间来说,行政行为人应承担的是保持相当合理性的行政职责。有很多途径和材料可以用来判断此种职责,比如行政主体的惯常做法,其它同类行政主体的通常做法,非立法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行政主体行使自由裁量权时的动机与目的,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自由裁量职权时的过失程度,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结果是否显失公正等。上述分析表明,所有授权性法律规范中均隐含相应的行政职责,而其中很大部分是行政作为义务。另外,除直接规定行政职权的法律规范能间接体现行政作为义务之外,行政相对人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规范也隐含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职责,多数情况下,这行政职责都以职权或职责形式重复性地规定在法律条文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