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摘
**章大众传媒的宪政地位
民意是我们政府的基础。所以我们先于一切的目标是维护这一权利。如果由我来决定,我们是要一个没有报纸的政府还是没有政府的报纸,我会毫不迟疑地选择后者。
——托马斯·杰弗逊
1791年,美国宪法**修正案正式生效,这一法律条款奠定了新闻自由的宪政地位。200多年来,美国的政治家、学者和公民都把它看作是美国民主的重要保证和政治象征,新闻自由因此被认为是民主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神圣不可侵犯。在政治家、学者和公民们看来,新闻自由一定程度上是民主的同义语,对新闻自由的破坏就是对人权的侵犯,对民主原则的破坏,对民主制度的破坏。��是,美国的**修正案由宪法条文变成现实的政治准则却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当**修正案正式生效的时候,美国的有色人种和大多数妇女还不能享受自由表达权,新闻自由并未得到充分的体现和发展,**修正案只不过是为后来的新闻自由奠定了宪法基础。如果希望对美国的新闻自由作深入地了解,新闻自由所赖以成立的理论根据就必须予以说明。
另外,新闻自由权利只是一个笼统的说法,它还包含具体的内容,这些具体的权利究竟是什么?在这一部分,我们还将分析,什么是美国式的新闻自由?新闻自由对于民主而言意味着什么?
一、新闻自由的哲学维度
民主社会中关于新闻自由一般包括两个基本的方面:言论自由、批评现实世界的自由,媒体活动免于政府干预的自由。1947年,哈钦斯委员会(Hutchins Commission)认同了新闻自由这两个方面的特质。委员会在当年所作的报告中指出,“新闻自由意味着免于干预和自由行事的权利。媒体必须能够免于外部强制力的干涉,必须能够成为一个独立部门和调查机构,自由地传递不同的思想和观点①。新闻自由的这两个方面的特质与传统自由主义者关于传媒的作用和政府之间的关系,是密切相关的。但是,哈钦斯委员会比起传统自由主义者更进了一步。它认为,传媒不仅应该享有上述自由权利,而且它们还要①对社会负责,必须为民众的利益尽心尽职;②为各种各样的意见和观点提供表达的机会,并且为公开辩论创造机会。哈钦斯委员会关于新闻自由的定义,实际上涵盖了两种自由主义理念:一种是洛克式的,另一种是卢梭式的。
自由的理论和学术思潮,是近代以来西方政治哲学发展的一根主线,也是西方民主**赖以立国的意识形态,自由主义经历了数百年的演变,其核心思想仍然没有改变。
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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