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与证据取得和证据运用有关的法律规范
证据法是指与诉讼中关于证据取得与证据运用有关的法律规范。从广义上说,证据法包括诉讼证据法和非诉讼证据法。前者又包括民事诉讼证据法、刑事诉讼证据法、行政诉讼证据法;后者包括仲裁证据法和公证证据法等。但由于证据在各种诉讼活动中的运用*为广泛,也*具有代表I生,同时,各种证据规则大多产生于诉讼制度的发展进程之中,所以一般所说的证据法仅指诉讼证据法,而不包括非诉讼证据法。本书所研究的亦是这种意义上的证据法。
证据法律规范,就实体与程序而言,既应包括实体法规范,也应包括程序法规范。证据法在法学中具有何种性质,在学界尚存争议,主要有以下两种意见:**种意见认为证据形成于案件过程,取得于诉讼过程,这种情况决定了证据法既具有实体法意义,又具有程序法意义。从发现证据的过程看,证据法接近于程序法,但从证据的效力看,其作用又在于确认实体权利关系,因为证据的作用主要在于确定案件事实,而案件事实是个实体法问题,所以,证据法又具有实体法的色彩。实际上,证据法既不属于实体法,也不属于程序法,它具有独立的性质。这种意见认为,证据法问题,既涉及实体法,又涉及程序法,因而具有特殊的双重属性,应独立于实体法和程序法之外,成为一种特殊的形式来加以研究。这种观点看到了证据法的程序与实体兼具的特点,有其合理之处,但从证据法的内容来看,更多的是程序规则。第二种意见认为,证据法系程序法。此说为通说。其主要理由是:(1)证据法主要是涉及对案情的认定,即从审判上确认法律事实的规则①。
证据法律规范,就涉及的诉讼阶段而言,既包括庭审前阶段有关证据取得的法律规范,也包括庭审阶段有关证据运用的法律规范。
在庭审前阶段,证据法律规范主要围绕证据取得问题--谁有权(力/利)以何种方法从何处取得何种证据?在此主题的涵盖下,囊括了有关物证、书证、人证等证据种类,及各种证据的收集与呈现方式,如搜查、扣押、鉴定、勘验、检查、辨认、询问、讯问等的规定。
在庭审阶段,证据法律规范主要围绕有关证据运用问题--谁有责任证明何种事实至何种程度?在此主题的涵盖下,囊括了有关证明对象、证明责任、证明标准、严格证明、自由证明、推定、司法认知等的规定。而严格证明又涉及证据能力概念(即可采性+庭审调查程序),证明标准又与证明力概念紧密相连,与这些重要概念相应的规范也正逐步发展完善。
西方主要发达**的证据法律
…… 证据及其相关制度,是诉讼法学界近年来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涌现了大批有价值的科研成果。证据问题的重要性,与司法公正有着密切联系,可以说,司法机关办理案件的过程,本质上由取证、举证、质证和认证的活动构成,从诉讼的开始,到裁判的作出,都是围绕证据展开的。近年来的司法实践表明,冤假错案的产生,多数情况下归因于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和采信中存在偏差。因此,开展证据法学研究,完善我国证据法律制度,对于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在诉讼法学界,关于证据及其制度相关问题的争论颇多。如:什么是证据?证据具有何种本质属性?如何评价自由心证制度?证人应否具有特免权?鉴定机构应否中立?证明责任由谁负担?如何理解证明标准?等等,都存在分歧。传统教科书与现代教科书不一,现代教科书之间也存在差异。这种状况的存在,实质上一定程度地影响了人们对证据法学科学性的认识。为此,我们组织了全国部分法学院、系在证据法学领域的中青年教师力量,编写该教材,力图做到知识精准,内容前沿,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本教材由中国人民大学、复旦大学等高校从事证据法学教学与研究的骨干人员共同编写,由陈卫东和谢佑平教授统稿,可供各高校法学本科教学使用。
本教材作者编写分工如下(以撰写章节先后为序):
陈卫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章。
万毅(四川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第二章、第十七章。
谢佑平(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第三章
易延友(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第四章、第五章。
洪浩(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教授,法学博士):第六章。
李建明(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