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商标的有效性
第三节 商标禁用标志
主要知识点
1.商标禁用标志的种类;
2.地名作为商标的禁用;
3.不良影响商标的认定。
一、地名注册商标的限制
【案例8】云南某公司与商标评审委“红河”地名注册商标争议行政诉讼案
(一)案情简介
本案争议商标“红河”(第1022719号)系由大兴安岭某有限公司于1995年12月4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并于1997年6月7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于啤酒、饮料制剂商品。该商标后于2000年11月28日经商标局核准公告��让给济南某经营部。云南某公司(原告)在其生产的啤酒上使用了“红河”标志,某经营部在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某公司提起商标侵权诉讼。原告遂于2001年8月13日以该商标属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等为由,向商标评审委提出撤销申请。
商标评审委经审理认为,虽然“红河”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但“红河”按其字面含义和构词习惯已经能够使人理解为是一条河流的名称,且“红河”确为自然地理中存在的河流名称,具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以外的其他含义。因此,商标评审委裁定,某公司对某经营部的“红河”商标所提撤销理由不成立,该注册商标予以维持。
原告不服商标评审委的裁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红河”确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但被告提交的《辞海》、《中国地图册》和《世界地图册》均为我国权威的公开出版物,可以证明有一条跨越中国越南边境名为“红河”的河流,故“红河”具有地名以外的其他含义,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法院于2003年2月20日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的裁决。 大陆法系多以演绎法构建学科体系,知识产权法学也不例外。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法著述往往从概念阐释与特征分析人手,继而剖析问题的法理,*后指导实践--指明现行法之不足并提出改进建议,其运用的是从一般的理论到一般的立法实践的演绎式推理方法。此种方法是大陆法系的法学思维和大陆法系**传统法学教育的主导方法,长久以来被无数**和学校所承继发展。然而,其弊端也日渐显露,主要表现在不适应知识产权法学这样抽象性和应用性都很强的法学学科的研究和教育。于是人们开始研究英美法的案例教学和诊所教育。本丛书就是在此启发下。将英美法系的案例教学的可取之处,融入我国知识产权法学的教育和研究之中,直接目的是使抽象的知识产权法理论清晰化、感性化,使读者学以致用,而并不改变教育模式等抽象问题。
大陆法系从解释抽象的概念与原理出发构建学科体系,这有利于保持知识产权法理论体系的完整性并充分体现该法的基本价值,高屋建瓴地指导知识产权法的实施;英美法系长于通过分析具体案例来阐释法的原理,这种利用归纳方法得出的结论因具有个性和时效性而显得更灵活,从法学教育角度看,此种方法给读者提供了一个更加直观的学习机会,便于研习。我国有关知识产权法判例的著述不可谓不丰,但大多是就一个案例的所有方面进行全面分析,再将经过这样分析的诸多案例罗列在一起,这样,一来事无巨细的分析难免产生很多雷同的地方,二来无法兼顾学科体系的严密性,这是一种由案例到寻找解决途径的有关法律适用的再现和模拟过程,而不是由案例到探究法理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