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 物权总论:
第1章 物权法概述:
**节 物权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物权法的概念:
(一)物权法概念的起源和发展:
物权法是大陆法系特有的概念,是大陆法系民法典的主要内容,也是大陆法系民法体系中的重要法律部门。
有些学者认为,物权法的概念来源于罗马法,在罗马法中就存在了物权法和债权法分离的现象,这就是罗马法关于对物法和对人法的区别。①事实上,在罗马法中,物权法的概念和债权法的概念并没有出现,即使是在查士丁尼制定《民法总论》之时,也还是将物与用益物权、所有权、地役权等混淆在一起,没有严格的物权及物权法的概念。在法国制定民法典时,也还没有使用物权法的概念,没有严格区分物与物权的概念,没有在此基础上建立一个完整的物权法,②而是使用财产法的概念。
在德国,法学家极为注意物与财产的区别,注意物权与债权的区别,在18世纪制定《巴伐利亚民法典》和《普鲁士普通法》时,就体现了这样的区别。19世纪末制定《德国民法典》,立法者采取了一个极为重要的立法方法,就是将物作为权利客体规定在总则当中,另外专门建立了物权法的体系,并将其作为一个独立的民法组成部分,与债权法、继承法相并列,称为三大财产法,物权法为其中之一。正是从《德国民法典》开始,物权法才真正成为一个具有自身独立体系、内容完整的法律,并成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一般认为,物权法在学说上是由潘德克吞法学所创,立法上则是1896年《德国民法典》专设物权法编为首创。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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