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民商法不是一种法律制度或法律部门,通常是指对不同**或地区的民商法进行比较研究,也称比较民商法学,是比较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学科。在比较法学历史上,对民商法的比较研究是比较法学兴起的先驱和主流。自19世纪开始,比较法学在民法、商法等领域*为流行。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比较法学虽然有了较大的发展,其研究范围不断扩大,但私法的比较研究仍占据主导地位,*有代表性的《国际比较法百科全书》就是以民商法为主要内容的。
比较民商法在全方位、多层面上开展对民商法的比较研究。其比较方法包括一般比较与部门比较,宏观比较与微观比较,横向比较与纵向比较,内容比较与形式比较,等等。但在诸种比较方法中,真正从方法论意义上讲的方法不外乎是两种,即“描述性比较”和“分析性比较”的方法。
“私法是众法之基,欲法公法必先治私法”。基于私法即民商法在世界各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决定了开展民商法的比较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当前,我国正在积极研究制定民法典,需要对世界上发达**和地区调整市场经济立法中的先进法律规则和立法技术进行大胆借鉴和移植,这就要以民商法的比较研究为基 础和前提。有比较才能有鉴别,才能择其优者而采之。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