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版权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版权又称著作权,是作者依法对其作品享有的专有权。版权作为一种法律概念,起源于欧洲。早在古希腊时期,就曾经出现过一些涉及作品经济利益的问题。公元前330年,针对当时抄写者和演员普遍不尊重作家作品的情况,雅典共和国曾通过一项法律,要求尊重作品完整性和禁止改动原始作品。古罗马时期的作者有权决定是否披露自己的作品,而剽窃者则受到舆论的监督。
随着活字印刷术和造纸术从中国传人欧洲,作者失去了对作品使用的控制权,保护印刷上的翻印权也成为必要,因此为作品的复制权制定相应的规则显得异常重要。经过数个世纪的经验积累后,逐渐出现许多带有现代法���特征的规则。
英国从17世纪末开始掀起了一场轰轰烈烈的主张印刷自由和保护版权的舆论运动,要求保护作者权利的呼声日益高涨。1710年4月10日,英国下议院通过了世界上**部保护作者合法权益的版权法——《保护已印刷成册之图书法》(Statute of Anne,又称《安娜女王法》),承认作者享有印刷或支配图书复制品的专有权利。根据《安娜女王法》,印刷商和书商可以通过民事权利转让的方式,从作者那里获取为期14年的出版专有权,如果14年后作者依然在世,专有权的转让可再行延续14年,此后作品便进入公共领域,成为可以自由使用的社会资源;对于《安娜女王法》之前出版的书籍,其保护期被一次性规定为21年;未出版的作品和作者的人身权利受普通法律的保护。《安娜女王法》明确了作者对其作品的支配权,确立了近代版权的法律基础,是版权发展史上的里程碑。英国后于1833年通过了《戏剧版权法》,对公开表演和演奏的权利作出规定,并分别于1862年和1882年制定了旨在保护艺术作品和音乐作品的法律。
法国国王路易十六于1777年8月30日颁布了六项法令,承认作者享有出版和销售其作品的权利,但法令仅适用于作家而不适用于戏剧或音乐作品的作者。法国大革命后,制宪议会分别于1791年和1793年颁布了《表演权法》和《作者权法》。
19世纪后期,美国、丹麦、意大利、德国、日本、俄国也相继实行了版权制度。
1886年,各国签署了世界上**个国际版权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52年,各国在日内瓦签署了《世界版权公约》(Universal Copyright Conyention,UCC)。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在巴黎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中明确写到:人人都有享受文化的权利和著作权。 1979年改革开放以后,高等教育的课程设置和内容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为了适应中国对外开放和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大多数高等院校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就对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课程内容进行了调整和充实,主要是大幅度增加了现代国际经济学的理论与分析工具。2001年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速以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关系涉及的领域和问题进一步扩大,故本学科研究的内容也更加广泛和复杂,与以往以纯粹的商品和劳务交换为**相比,而今还应涵盖生产要素和人员的流动、知识产权的转让以及各种形式的经贸合作等内容。
目前全国已有400余所高校设置了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其培养的人才一般应该具备有关的理论素养、专业知识和运作技能:(1)掌握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基本理论和方法;(2)掌握现代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3)了解国际经济学、国际贸易理论与政策发展的前沿动态;(4)运用数量分析方法进行分析和研究;(5)具有从事国际经贸业务的基本技能;(6)了解主要**和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及其贸易政策;(7)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具有听、说、读、写、译的基本能力。
基于上述需要,复旦大学出版社邀请了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南开大学、厦门大学和复旦大学的**教师,共同编写了这样一套既为我国的国际经贸专业教学和科研服务,又注意跟踪国际学术前沿的教材。这套教材以基础性的知识体系为主,同时也延伸到一些应用领域,今后还拟在应用领域逐步扩充以适应各方面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