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平等原则
这一原则是民法的核心原则,它是我国民法将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作为其调整对象的必然体现,是民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基本标志。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互不隶属、地位平等,各自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
平等原则*初是同奴隶制的民主政治联系在一起的。早在古罗马时代,罗马法就确立了罗马市民享有市民法规定的平等权利的原则。在资本主义社会,为了彻底废除封建特权和等级制度,发展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西方资产**取得政权后,也在民法中确立了平等原则。例如,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明确宣布“一切法国人享有民事权利”,并规定“民事��利的行使,不以按照宪法与选举法所取得的政治权利为条件”,这是对其于1789年在《人权宣言》中宣布的关于公民在法律前面人人平等的原则在民事立法上的具体化。基于人类历史发展的共同规律,在我国,平等原则也产生于市场经济的社会生活条件中,它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在法律原则上的体现。没有法律地位的平等,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市场公平交易。我国民法的平等原则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民法总论》自1998年出版以来,曾多次印刷,受到读者的欢迎。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民法学的理论和实践也在不断深化,特别是民法典的立法也已经提上了立法的议事日程。为了更加适应教学和研究的需要,也为了适应广大法律工作者对学习民法,特别是学习民法总论所涉及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的需要,我们对《民法总论》进行了修订。
《民法总论》第二版除了在形式上作了适当变化外,主要在结构上作了一些调整,并在内容上增加一些新的知识,目的是反映民法学发展的*新变化,做到与时俱进。考虑到民事权利的地位越来越受到重视,我们把民事权利单独作为一章,并对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稍加阐述,以期在学习民法总论的时候,就能对民事权利的基本情况有一个总括的了解和熟悉。此外,在民法概述中增加了民法本质和理念的内容;在民法的基本原则中增加了公平原则的内容;在自然人中增加了有关胎儿利益保护的内容;在法人中增加了关于法人人格否认的内容;在民事法律行为中增加了意思表示的内容;在代理中充实了有关表见代理的内容;在时效中增加和完善了取得时效的内容,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