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柏拉图的理想主义法哲学
第四节 《共和国》:正义观与人治观
什么行为是“正当的”(Just)?任何社会规范的形成都包含着对这一问题的回答。行为正当与否,是人们对一定行为的主观判断。因此,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又取决于有关“正当的观念”。“正义”(Justice)就是这种观念。《共和国》以讨论“什么是正义”为理论起点,并且首先涉及的是人的行为。这表明柏拉图的正义观属于社会哲学的范畴。社会规范意义上的法是任何社会不可缺少的组成要素。法哲学从属于社会哲学。
《共和国》**章的讨论完全是辩证式的。一个名叫西法鲁斯(Cephalus)的长者*先设问:正义是不是讲真话和偿回债务?苏格拉底则认为:“正义就是以善待友、以恶对敌的艺术。”但是,什么是善(Good)?一个人也许会热爱他所认为是善良的朋友,憎恨那些被视为邪恶的敌人。善良的朋友应该是行为正当的人。因此,善即正当。在这个意义上,以善待友,以恶对敌,就是“我们应该对正当的东西行善,并憎恨不正当的”。这样,区分朋友与敌人的**标准是善与恶。显然,正义就成为一种人的美德——用我们的话来说,就是明辨是非的品质。
另一位对话者特拉西马库斯(Thrasymachus)不同意苏格拉底的观点,提出:“正义不是别的,只不过是强者的利益罢了。”苏格拉底请特氏详细加以解释。特氏说:每个**的统治力量就是政府。政府的形式(政体)有民主、专制或**制之分。不同的政体根据统治力量的利益观,制定了不同的法律。法律是统治者根据其利益制定,并要求被统治者服从的正义。违法就是不正当的行为,要受到统治者的惩罚。每个**的法律不同,但正义的原则是一致的,即统治者的利益就是正义,法律是正义的体现,政府须有权力为后盾。因此,“任何地方只有一条正义原则,就是强者的利益”。这段论述是如此清晰和富有逻辑,以至我们惊奇地发现,现代西方实证主义法学在柏拉图时代就有了完整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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