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死刑制度的存废——民意是否真的不可违
郭云帆
2007年12月18日晚,联合国大会通过议案,呼吁各国尊重国际社会对死刑的标准并暂缓适用死刑。这次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04国赞成,54国反对,19国弃权。中国、美国、俄罗斯、新加坡、叙利亚等国投了反对票。根据联合国宪章和有关国际法准则,联合国大会的决议案对各国没有强制执行力,但可以形成一种价值观和舆论上的压力。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团参赞张丹说:“死刑作为一个刑事司法问题,属于一国内政。我们不反对就有关问题进行讨论和对话,但任何人均不应将自己的观点强加于人。各国在死刑问题上立场严重分歧,决议不但没有减少这种分歧,反而激化了矛盾,导致成员国严重对抗。”以上是国际社会对于适用死刑问题的*近一次交锋以及中国所持的态度。
笔者曾经是一名保留死刑的支持者。但是随着对死刑适用问题的深入研究,我认为,目前死刑存废争论*大的误区是抽象谈论,与具体社会意识因素、社会经济生活联系不够,难免陷入空谈。
就拿“民意”问题来讲。“民意主张保留死刑”已经成为死刑支持论者和保留死刑**的*重要的理由。在限制和废除死刑成为刑罚制度发展趋势的今天,民意的支持成了死刑保留论者*后的战壕。英国学者胡德指出:“在对是否废除、保留或恢复死刑进行决策时,民意非常频繁地被引为主要因素之一。日本、前苏联、中国、泰国以及其他一些地区的政府官员都宣称,支持死刑的民意力量使得对死刑的废除无法进行。”在我国,“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这一既非法律术语,又非政策用语的“中国特色”表述,屡屡出现在法院的死刑判决书中,甚至还有因迫于民愤压力改判死刑的案件(如刘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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