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作为侵权行为的一种类型,共同侵权行为当然须符合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如损害事实、违法行为、过错、因果关系等。而作为与单一主体侵权不同的侵权行为,其有特殊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主体的复数性。这是指加害人是多人的侵权行为,而且要求各主体都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这是共同侵权*基本的外部特征。因此,雇员在雇主的指示下从事雇佣活动造成他人损害,以及数人的执行职务行为造成他人的损害都不属于共同侵权行为,而是典型的单独侵权行为。因为,此时的责任为替代责任,雇员、职务执行人不承担责任。 2.主观上有共同过失或客观上行为具有关联性。主观上有共同过失是共同侵权行为的基本类型,刑法中的“共谋”即是指此。客观行为具有关联性是否即可认定为共同侵权,是存在争论的问题。理论界对此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
(1)主观说。该说主张以行为人之间具有共同过错作为共同侵权成立的要件。而且,*初该观点认为应以共同故意为标准,要求共同侵权行为人之间必须存在必要的同谋,以意思联络为���立要件,数人过失造成他人损害不视为共同侵权。我国《民法通则》第130条的规定即为主观说的反映。主观说避免了共同侵权范围的扩大和对行为人负担的加重,但其强调须有“共谋”的要件,要证明行为人主观上存在共同过错明显对受害人保护不利。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主观说将共同过失纳入其范围,扩张至共同过错。关于对共同过失的理解,理论上尚有不同观点。在实际生活中,如果行为人对损害后果具有共同可预见性,而因为懈怠或疏忽导致损害后果发生,即应认定为共同过失,并承担共同侵权的责任。 近年来,我国侵权行为法发生了很大变化,这种变化在内容上与其他**相差不多,主要涉及高度危险责任范围的扩大、高科技(互联网、生命科学)对侵权法的影响,以及责任保险和社会保障制度对侵权法的冲击等,但侵权行为法在民法典中地位的讨论以及逐渐形成的主流观点则是弓1人瞩目的:在传统民法中,原本属于债法组成部分、作为债的发生原因之一的侵权行为法,在我国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中,主流观点主张侵权行为法要与物权法、债权法等“平起平坐”独立成为一编。
这种变化来源于理论研究,同时,未来我国民法典采取的模式无疑对法学教育中的学科建设影响巨大。中国政法大学20世纪90年代的研究生教学中,侵权行为法就是一门独立的课程;本科生自2003年起也将侵权行为法作为一门课独立开设。但是,本科教学无论是课堂讲授还是提供给学生的基本教材,都需要教给学生本学科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而目前在教材方面除个别版本,如张新宝教授的《侵权责任法原理》(主要针对研究生学习)外,专门针对法学本科学生的独立侵权行为法教材还很缺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