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主席、国务院和**军委
我国在**和政府行政机构上也具有自己的特色。
1954年宪法确定,设置作为集体**元首的组成部分的**主席,**元首的职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和**主席结合行使。此前,我国设立**人民政府委员会,集体行使**元首的职权。1966年之后,**主席长期空缺,**主席制度名存实亡,并在1975年宪法中被正式取消。1982年宪法决定恢复**主席的制度,**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凡中国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年满45岁(1954年规定35岁)即可当选,任期两届。**主席职权的基本特点是不独立决定任何**事务。其具体职权包括:公布法律,发布命令;任免国务院的组成人员和驻外全权代表;外事方面的职权;授予荣誉权。
我国行政机构可以细分为一般行政机构,即国务院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部门行政机构,即各行政部门。对此,我国颁布了《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但长期缺乏具体的省、市县、乡镇各级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各部门的组织法,公务员法,编制法等法律规范。国务院在1954年宪法颁布前称为政务院。宪法规定,国务院即**人民政府,是*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高**行政机关。根据1982年宪法,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