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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注释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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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注释本

  • 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ISBN:9787503663208
  • 出版日期:2006年09月01日
  • 页数:104
  • 定价:¥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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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书详情

    内容提要
    本套书有以下特点:(1)权威部门审定。本丛书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相关立法同志进行审定,内容准确权威;(2)法律适用提要。每本书都由立法机关相关专家撰写该法的适用提要,帮助读者对每一个法的精神和精髓有更深入的理解;(3)**法条注释。对**法条进行条文注释,且每个条文都提炼出文主旨,帮助读者准确理解法条内容;(4)法规案例索引。条文下附录关联法规索引和关联案例索引,帮助读者全面掌握法律规范体系,并将法律理论结全到实际案例中;(5)相关配套规定。书末附录一些较重要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使读者在使用中更为方便、实用。
    文章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悠久的**之一。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
    序言
    一八四为年以后,封建的中国逐渐变成��殖民地、半封建的**。中国人民为**独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进行了前仆后继的英勇奋斗。
    二十世纪,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伟大历史变革。
    一九一一年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辛亥革命,废除了封建帝制,创立了中华民国。但是,中国人民反对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历史任务还没有完成。
    一九四九年,以毛泽东主席为**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经历了长期的艰难曲折的武装斗争和其他形式的斗争以后,终于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此,中国人民掌握了**的权力,成为**的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社会逐步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完成,人剥削人的制度已经消灭,社会主义制度已经确立。工人**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专政,得到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战胜了帝国主义、霸权主义的侵略、破坏和武装挑衅,维护了**的独立和**,增强了国防。经济建设取得了重大的成就,独立的、比较完整的社会主义工业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农业生产显著提高。教育、科学、文化等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广大人民的生活有了较大的改善。
    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今后**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
    ……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适用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序言
    **章 总纲
    **条 国体
    第二条 政体
    第三条 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四条 民族政策
    第五条 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第六条 公有制与按劳分配原则
    第七条 国营经济
    第八条 集体经济
    第九条 自然资源的归属与利用
    第十条 土地制度
    第十一条 个体经济
    第十二条 公共财产
    第十三条 保护私有财产
    第十四条 生产、积累与消费
    第十五条 计划经济
    第十六条 国营企业
    第十七条 集体企业
    第十八条 外资经济
    第十九条 教育事业
    第二十条 科技事业
    第二十一条 **、卫生与体育事业
    第二十二条 文化事业
    第二十三条 知识分子
    第二十四条 精神文明建设
    第二十五条 计划生育
    第二十六条 生活、生态环境
    第二十七条 机关及公务员制度
    第二十八条 社会秩序之维护
    第二十九条 军队制度
    第三十条 行政区划
    第三十一条 特别行政区
    第三十二条 对外国人的保护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民次格及其平等权
    第三十四条 参选权
    第三十五条 基本政治自由
    第三十六条 信教自由
    第三十七条 人身自由
    第三十八条 人格尊严权及保护
    第三十九条 住宅**权
    第四十条 通信自由和秘密权
    第四十一条 公民的监督权及其保障
    第四十二条 劳动权
    第四十三条 劳动者的休息权
    第四十四条 退休制度
    第四十五条 弱者获得救济的权利
    第四十六条 受教育的权利
    第四十七条 文化活动权
    第四十八条 妇女的平等权
    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制度
    第五十条 华侨、归侨的权益保障
    第五十一条 公民自由和权利的限度
    第五十二条 维护**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 遵纪守法的义务
    第五十四条 维护祖国的**、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第五十五条 捍卫**的义务
    第五十六条 纳税的义务
    第三章 **机构
    **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十七条 全国人大的性质及常设机关
    第五十八条 **立法权的行使主体
    第五十九条 全国人大的组成及选举
    第六十条 全国人大的任期
    第六十一条 全国人大的会议制度
    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大的职权
    第六十三条 全国人大的罢免权
    第六十四条 宪法的修改及法律案的通过
    第六十五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及选举
    第六十六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任期
    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第六十八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分工
    第六十九条 全国人大与其常委会的关系
    第七十条 全国人大的专门委员会及其职责
    第七十一条 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七十二条 提案权
    第七十三条 质询权
    第七十四条 司法豁免权
    第七十五条 言论、表决豁免权
    第七十六条 全国人大代表的义务
    第七十七条 对全国人大代表的监督和罢免
    第七十八条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织和工作程序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七十九条 主席、副主席的选举及任期
    第八十条 主席的职权
    第八十一条 主席的外交职权
    第八十二条 副主席的职权
    第八十三条 主席、副主席的换届时间
    第八十四条 主席、副主席的缺位处理
    第三节 国务院
    第八十五条 国务院的性质、地位
    第八十六条 国务院的组织
    第八十七条 国务院的任期
    第八十八条 国务院的工作分工
    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的职权
    第九十条 各部、委首长负责制及各部、委的决定权
    第九十一条 审计机关及其职权
    第九十二条 国务院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关系
    第四节 **军事委员会
    第九十三条 **军委的组成、职责与任期
    第九十四条 **军委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
    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九十五条 地方人大及政府的设置和组织
    第九十六条 地方人大的性质及常委会的设置
    第九十七条 地方人大代表的选举
    第九十八条 地方人大的任期
    第九十九条 地方人大的职权
    **百条 地方性法规的制定
    **百零一条 地方人大的选举权
    **百零二条 对地方人大代表的监督和罢免
    **百零三条 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组成、地位及产生
    **百零四条 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百零五条 地方政府的性质、地位及其负责制
    **百零六条 地方政府的任期
    **百零七条 地方政府的职权
    **百零八条 地方政府内部及各级政府之间的关系
    **百零九条 地方政府审计机关的地位和职权
    **百一十条 地方政府与同级人大、上级政府的关系
    **百一十一条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
    第六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百一十二条 民族自治机关
    **百一十三条 自治地方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成
    **百一十四条 自治地方的政府首长的人选
    **百一十五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百一十六条 自治条 例和单行条 例
    **百一十七条 财政自治权
    **百一十八条 地方性经济的自主权
    **百一十九条 地方文化事业的自主权
    **百二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公安部队
    **百二十一条 自治机关的公务语言
    **百二十二条 **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帮助、扶持
    第七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百二十三条 审判机关
    **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的级别、组织和任期
    **百二十五条 审判公开原则和辩护原则
    **百二十六条 审判权独立
    **百二十七条 各级审判机关间的关系
    **百二十八条 法院与人大的关系
    **百二十九条 法律监督机关
    **百三十条 检察院的级别、组织和任期
    **百三十一条 检察权独立
    **百三十二条 检察机关间的关系
    **百三十三条 检察院与人大的关系
    **百三十四条 诉讼语言
    **百三十五条 司法机关间的分工与制衡原则
    第四章 **、**、首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88年4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3月14日)
    附录
    编辑推荐语
    权威文本:选取标准文本,由权威立法机关审定并撰写适用提要。
    专业解读:对**法条进行条文注释,每条提炼条文主旨。
    实用信息:条文下加注“关联法规索引”、“关联案例索引”,附录文书范本,流程图等实用工具。
    相关规定:附录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以及其他实用政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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