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篇
**章 绪论
**节 什么是逻辑学
二、逻辑学的研究对象
(一)思维
人们在实践中对客观事物的认识,包括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两个阶段:其中,感性认识属于低级阶段,其基本形式包括:感觉、知觉和表象。感觉是事物作用于人的感觉器官时,在人脑中产生的关于事物个别属性的反映。知觉是感觉的综合,是事物在人脑中的整体性的直接反映。表象是在感觉和知觉的基础上所形成的具有一定概括性的感性形象。知觉和表象的主要区别是:知觉只有当事物作用于感觉器官时才存在,表象则在这种作用消失后可以继续存在。
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人们在感性阶段所获得的丰富材料基础上,经过思考作用,即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认识就会发生质变,发展到**阶段,即理性认识阶段。理性认识阶段也就是思维阶段,其基本形式包括:概念、命题(判断)和推理。概念是反映对象本质属性或特有属性的思维形式。命题是对对象有所断定即肯定或否定的思维形式。推理是由一个或几个命题推出另外一个命题的思维形式。
(二)思维的形式结构
思维是多种学科共同研究的对象,除了逻辑学,哲学认识论、生理学(特别是神经生理学)、心理学、语言学、控制论和信息论等,也都研究思维。但是,它们各自研究的具体范围、侧**并不相同。逻辑学是从形式结构方面来对各类思维进行研究的。通过这种研究,总结出正确运用各种思维形式的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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