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 民法总论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一、权利、权能和权限的概念辨析
1.权利。要对权利的概念和内涵有科学的界定,要能认识权利的本质,对其本质有多种理解:受法律保护的利益;法律实现利益上之力;行为与否的自由;行为的界限等。
对民事权利的认识如下:①民事权利意味着权利人在一定范围内的意志自由,在这一范围内,他可以做他所希望的事情;②民事权利意味着权利人实现一定利益的可能性。权利人享有自由权并非目的,其目的在于运用这种自由权来实现自己的利益;③民事权利具有法律保障性,之所以受到法律保障,是因为它是依法产生的,任何权利都是出于根据法律进行的设权行为。
2.权能。是权利的具体运用形式,权利的各种具体利用形式之总和,构成了权利的内容。例如,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为所有权的具体应用形式,是所有权的权能。
3.权限。是权利被法律限定的范围。任何权利都不可能是无限制的,都必须以不损害公序良俗为限,例如,代理权,虽然名为“权”,实质上是权限,是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设定,而不是为了代理人的利益,它指明了代理人行为的界限问题。
二、财产权、人身权和知识产权的辨析
以权利的标的为标准,可以将民事权利分为财产权、人身权和知识产权。
1.财产权是直接以财产为客体或可用**来计算(等值化)的权利。其特点在于:①直接体现经济价值,如行为债务。②权利可以转移,但是有例外,如抚恤金、赡养费、伤残补助金,这类权利同时具有人身性,故不可转移。
2.人身权是以人身利益为权利标的的权利。其特点在于:①权利不直接体现经济利益;②权利的不可转移性,例如自然人姓名权,但法人的名称权可以转移,因为其具有商业价值。
3.知识产权是以智力成果为权利标的的权利。其特点在于:①客体属于无体物(区别于有体物);②内容具有垄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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