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 物权法总论
**章 物权概述
第四节 物权的客体
二、物权法中的无形财产
(一)无形财产能否作为物权的客体
关于无形财产的调整模式,主要有如下几种观点:①物权法调整说。此种观点认为,应当由物权法调整所有的有体物和无形财产,只要这样物权法才能适应社会财富的发展需要。②特别法主要调整说。此种观点认为,物权法主要调整有形财产,而无形财产主要应当通过特别法加以规定。对于确需要物权法调整的无形财产,可以准用物权法的有关规定。③专门法调整说。此种观点认为,无形财产应该通过专门的法律来规制,从而形成完整的有关无形财产的立法系。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即物权法主要应当调整有体物形成的归属和利用关系,而无形财产主��应通过知识产权法、证券法等法律调整。其主要理由在于:
1.从物权法固有的内容来看,它主要以调整有体物为内容。因为一方面,所有权概念完全是建立在有体物的概念之上的。在法律上不可能存在以无体物为客体的所有权,否则将会出现债权的所有权、知识产权的所有权甚至所有权的所有权,所有权的概念将会变得混乱不堪。另一方面,在他物权中,物权法仅仅只是在例外的情况下以无体物作为权利的内容,如权利质权、权利上的用益物权等。而他物权也基本上是在有体物之上产生的,且主要是在不动产基础上产生的。还要看到,物权法的规则大多是建立在有体物基础上的,如一物一权、动产的交付、善意取得等都是建立在有体物基础上的。从根本上说,无形财产之上是很难产生支配性和排他性的,也很难产生物权的追及效力,所以不能适用物权法的许多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