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法学基本理论
**节 法学的性质、体系与历史
一、法学的性质问题
(二)法学的性质
关于法学性质问题,近代学界有不同观点,有代表性的观点大体存在四种:
1.法学是实证科学。近代自然科学的兴起、迅速发展及其对人类社会发展的巨大历史作用,使一些人对自然科学顶礼膜拜,认为自然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同样可以用来研究人类社会,而且认为只有这样才能获得**可靠的知识,包括法学在内的一切学科都应当向自然科学看齐,建成像自然科学那样的实证科学。在法律研究中,近代许多法学家采用机械物理学、生物进化论等自然科学的理论来解释法律现象。当今我国学者中也有具有这种倾向的,如朱景文教授就曾希望通过建立一个**的指标体系来衡量和比较不同**的立法、司法、法律职业、法律教育的状态,判断法律的发展程度。
2.法学是形式科学。这是基于一种将科学分为经验科学和形式科学的分类对法学所作的界定。这种分类认为,经验科学包括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搜集、分析和处理具体的经验事实为主要内容;形式科学包括逻辑学、数学,以讨论普遍的形式演算为主要内容,它关注思维的、语言的纯形式方面,不涉及其内容或价值取向。凯尔森等人认为,法学就是以其中的形式科学为榜样的。
3.法学是人文科学。很多人文科学的主张者都将法学划入人文科学的范畴,如德国哲学家李凯尔特、狄尔泰等。李凯尔特认为,人文科学以文化为研究对象,而“文化包括了宗教、法学]史学、哲学、政治、经济学等科学的一切对象”。英国《大不列颠百科全书》也将法学归入人文科学之列。在中国,虽然很少有人明确将法学归入人文科学之列,但近年来法学界有诸多教授按照人文科学的研究思路来进行法学��究,如梁治平、许章润、陈景良、尹伊君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