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宪政的基本内涵
宪政的概念是宪政内涵的抽象表述,宪政作为专制政体的对应物,其基本内涵就是用宪法这一根本大法的形式把已经取得的民主事实确认下来,用法治的精神发展和完善这种民主事实,以此保障公民权利。因此,宪政应包含三个基本的要素,即民主、法治和人权。其中,民主和法治都服务于相同的价值--保障人��,只是发挥功能的角度不同而已。
(一)宪政与民主政治
宪政与近现代民主政治紧密相连,它以民主政治为前提、为基础、为内容。众所周知,宪法是对已取得的民主事实的确认,是民主事实的法律化。没有近现代人民争取民主的事实,就不可能有宪法,更谈不上宪政。民主政治建立后,还需要通过宪法的实施即宪政实践去维护它、发展它、完善它,使之更符合民众的意识和一般的文化精神。这种意识和文化精神表现为平等、自由、尊严。这正是宪政和宪法都孜孜以求的目标。
有西方学者认为,宪政与民主理念的结合,形成了宪政民主制度。②尽管宪政是民主政治,是民主政治的理想形态,但不能将宪政等同于民主政治,有民主政治也不等于实现了宪政。古希腊城邦民主制和中世纪城市民主制以及一些社会主义**的民主实践都能充分说明这一点。因为民主政治并不绝然排斥专制,民主政治理想状态的获得还需得到法治的支撑。
(二)宪政与法治
“法治”(rule of 1aw)是宪法及政治哲学中一个重要的理念,但其内涵也是一个具有相当争议的议题。一般认为,法治意味着严格依照法律治理**的政治主张、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它包含一个**以宪法为基础的法律和法律制度由静态到动态的运行过程。法治在功能上表现为对专制权力的决然否定和对民主政治的完善和维护。在价值取向上意味着对正义的追求和对人人平等自由权利的保护。法治强调**受宪法和法律的限制,政府权力来源于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依宪法和法律指示的轨道有效地运行,强调任何越出轨道滥用权力的行为都同宪法相抵触,与宪政的价值取向格格不入。法治的集中表现是法律至上、宪法至上。依法治国,首要是依宪治国,即运用宪法的民主原则和法治精神来治理**。离开了宪法和宪政,法治就丧失了基本的依托,丧失了生命和活力,权力也就不会服从于法律。因此,宪政是法治的基本标志,法治是宪政的必然结果。 2000年,我们以宪法学的基本问题为逻辑,舍弃了以我国宪法典框架为依据建构教材体系的传统思路,以理论篇、规范篇(上)、规范篇(下)和实践篇来安排本科法学专业核心课程之一“宪法学”的教学体系,并出版了教材《宪法学新论》(吴家清、邓世豹、杜承铭著,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1月)。此后《宪法学》课程经过7年的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成为省级精品课程,教材建设已纳入精品教材建设的范畴,本教材正是建设的重要成果之一。 .
此次修订首先在内容上把原书的规范篇分解为制度篇、权力篇、权利篇。制度篇是对**权力形成和组织机理的解说,权力篇是对宪法规范有关公权力的设置的阐释。配合强化宪法制度和宪法规范课堂教学的需要,此次修改还大幅增加了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篇幅。此次修订的《宪法学》教材分为五编:理论篇、实践篇、制度篇、权利篇和权力篇,从内容到篇幅都达到了较高程度的均衡。其次,编写人员大致包括了广州地区主要法学院长期从事宪法学教学和研究的学者,全部具有宪法学博士学位,其良好的专业素养保证了教材编写的质量与水平。本教材从提纲拟订时的热烈讨论到统稿校对时的反复都凝聚了集体的智慧和心血。*后,在编写体例上为了便于学生对宪法学理论与实践的进一步学习,在每节后面增加“进一步阅读”环节,介绍了学习本节内容需要进一步阅读的文献资料以及本节相关联的宪法学前沿性问题、焦点问题、分歧问题和典型宪法案例或事例。特别是为使学生感受到宪法与日常生活和社会现实的密切相关性,尽量选取了我国具有代表性的宪法事例或宪法案例。
本教材由吴家清、杜承铭任主编,各章文责由作者自负,具体分工如下(以撰写章节先后为序):
吴家清(广东商学院教授,法学博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兼职博导,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广东省法学会副会长):导论、**章;
陈永鸿(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第二、四、十四章;
郑琼现(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第三、十二章、第十九章(与占美柏合作);
邓世豹(广东商学院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第五、六章;
戴激涛(广东商学院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第七、八、九章;
占美柏(暨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第十、二十一章、第十九章(与郑琼现合作);
朱孔武(广东商学院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第十一、十六章;
李秋高(广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第十三、二十三章;
杜承铭(广东商学院教授,法学博士):第十五、十七、十八章;
朱*新(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第二十、二十二章。